红色文化传承的法律保护路径研究

2025年01月10日 字数:1916
解放军第一野战军在辖区扶风、眉县一带与顽固的国民党反动派进行了著名的“扶眉战役”,此战完全解放了关中地区,解放了宝鸡,为解放大西北奠定了基础。为纪念在这场战役中壮烈牺牲的3000余名解放军指战员而在扶风眉县结合地带修建了一处烈士陵园,即扶眉战役纪念馆。建国70年来,长眠在此的本地烈士和他乡仁人志士的英雄事迹始终在激励着一代又一代的青年奋发图强,该馆已经成为了省、市委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红色旅游文化景区。
  由此,对于红色文化的内涵应当拓展为:无论是一致反抗日本侵略,还是抗击人民的对立面,都是红色文化的代表,用数十万先烈的鲜血传承了下来的力量,经过历史的积淀,成为了本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红色文化传承中存在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笔者通过走访了解,在近百年来红色文化传承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对红色文化代表人物重视不够,保护意识薄弱。保护意识的缺位体现在对烈士史料的研究不深不实不足上,一些烈士虽载入史册,但当地没有认真认领对待,更无从谈及弘扬。
  对党员干部教育多,对青少年教育少。在当前,很多单位、部门对在职人员经常进行党性学习教育,开设各类讲堂或者网络培训,却忽略了青少年思政教育,一些青少年对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以及抗美援朝历史概念不清、时间节点不清,不懂历史、不敬畏历史、不尊重历史人物,恶搞调侃、侮辱诽谤英烈、甚至损毁墓碑等现象不断出现。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执行落实不到位。法律是治国重器。用法治开发和保护珍贵的革命文化是传承红色基因的必然要求,也是最基本、最稳固、最可靠的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红色资源保护工作得到很大进展,国家顶层立法不断完善,已初具规模,但相比其他领域立法起步较晚,仍有明显不足,我国文化保护领域相关法律目前有《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物保护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等,但以上法律法规未形成强有力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法治基础不牢,具体实施起来落实困难,配套制度存在缺陷。
  纪念节日教育多,平时常态教育少。自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国家设立了公祭日、抗战胜利纪念日、国庆、建党节、建军节等一系列爱国教育纪念日,旨在通过各种节日提醒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牢记历史、缅怀先烈,继承遗志,尤其是在节日当天会有一系列官方的与民间自发的纪念活动,但这些纪念活动并没有做到日常性,而是突出集中在了节日当天,也只有在举办各类活动的时候,人们才会更多的关注红色文化和先进人物,才会对过往的历史硝烟有所耳闻。
  参与外部形式多,注重从身边挖掘少。红色先驱的力量在我国无处不在,各个辖区,甚至各个乡镇都有值得我们大肆宣扬的正面人物。政府定期组织的修史或者编志是对史料进行保存并予以固定传承的重大之举,是深化红色文化记忆的重要形式,能够增强我们的历史自信。每个地区的英雄谱或者地方志都较为详细的记载了发生在当地的各大战役,以及在此战斗乃至牺牲长眠的英雄人物,他们是当地的学习榜样和宝贵精神财富,正如近年来各地政府在以习近平新时代思想的引领下,全面开展的退役军人普查工作中,很多隐姓埋名的耄耋老兵们,如战斗英雄张富清、闫守光等老兵在有生之年,不断地被“抢救”和“曝光”出来,他们才开始受到社会各界的关爱和尊重。
  探索红色文化传承的法律保护路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加强文化自信,弘扬革命精神,推动社会发展,在推进红色文化保护与发展方面所做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红色文化资源是民族精神具象化的体现,是一个国家历经千磨万击还坚劲的时代见证,保护文化遗产,是彰显民族文化自信的现实所需,也是对其进行立法保护的价值所在。在全面建设文化强国的背景下,加快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立法并完善配套措施显得尤为紧迫。
  确立红色文化精神与可持续发展并重的司法理念。在当今法治社会中,司法理念的塑成对红色文化的传承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引作用。红色文化是党和国家革命、建设和改革成功经验的总结,具有鲜明的国家属性和民族特色,能够坚定文化自信,增强国人的价值认同感,对抵御否定反动思潮有一定的实效性。笔者认为,打造红色文化,最根本的前提条件是敬畏历史、关爱功勋,通过对红色内涵的理解和对红色人物的敬重和崇尚,才能延伸普及可持续发展的红色文化。从思想上明确红色文化资源对旅游业存在与发展的作用力,但又不仅仅是一种旅游资源,更是一种革命资源、教育资源和廉政资源。当前宝鸡地区开发的红色文化+廉政文化模式完全契合了当前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值得在更多的行业领域推广。在开发红色文化资源的过程中要分清主次关系,注重养成对文化资源的法律保护理念,决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