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使用美术作品侵权之争
2025年01月10日
字数:944

□文/戚剑
未经作者同意,在自媒体通过转载间接地使用了他人美术作品,但注明了来源于网络,且在对方维权时第一时间删除涉嫌侵权内容,是否能免除侵权追究。日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州中院)作出的一纸二审判决给出了答案:侵权且不能免责。
图文并茂的形式可以增强可读性,当下许多自媒体出于提高宣传效果的需要,喜欢在发文时直接从网络寻找配图,并注明图片来源,然而一旦著作权人前来兴师问罪,自媒体运营者可能难逃侵权追究。
■维权:公众号使用图片被判侵权
2010年,河北人汤正阳创作了涉案美术作品“2011新年快乐!趣味定律25条!”23副美术作品。上述作品由账号天朝羽于2010年12月27日在站酷网站发表,该作品的账号天朝羽进行了实名认证,证实账号所有人为汤正阳。
2016年5月17日,湖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于通过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某县生活网”发表了“你的人生逃不出这25张图,值得一看!”的文章,文章中使用了原告于2010年12月27日在站酷网站发表名为“2011新年快乐!趣味定律25条!”23幅美术作品,网站最后标注来源:网络,未标明作者。
经对比,该文章与原告主张权利的23幅美术作品一致。2022年9月9日,汤正阳针对传媒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侵权使用情况申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提取证据后,汤正阳于2023年上半年以传媒公司为被告,向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删除侵权内容,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5000元。
庭审前,传媒公司将案涉作品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某县生活网”中删除,汤正阳遂撤回要求被告删除侵权内容的诉讼请求。
石首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依据原告提交的案涉作品原图及新闻报道的情况,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系案涉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案涉作品的著作权,有权对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案涉作品。
依据汤正阳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公安县生活网”中使用案涉作品作为其文章使用,且未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