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请假应当规范有序

2025年01月10日 字数:612
□文/崔厚元
  依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十五条、代表法第七条规定可知,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人代会议依法应当请假,至于请假由谁批准,实践中各地做法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代表因故缺席人代会,应当规范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可分为会前和会中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人代会召开之前,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请假,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由代表工作机构存档;乡级人大代表请假,由本级人大主席或者其委托的副主席批准,由人大主席团存档。第二种情形,人代会会议期间,代表临时因突发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团(组)会议等需请假的,应当及时向代表团(组)长书面提出,经团(组)长签署意见后报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汇总后报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审批,请假情况由大会秘书处适时进行通报。未经批准不到会的,一律按缺席对待。
  实践中,少数代表对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清、理解不深,往往借口事务繁忙或身体不适为由请假不出席会议。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肩负着依法直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大使命。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依法行使职权与做好本职工作关系,坚持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为主的原则。无故不参加人大会议,是有负于人民重托和信任的失职行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席团)要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督促其积极参会履职,代表人民参与国家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