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请假应由大会秘书长批准

2025年01月10日 字数:573
□文/尚娟
  笔者认为,由大会秘书长批准比较合适。
  相关法律对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请假有着很严格的规定。一方面,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人代会出席会议法定代表数明确。另一方面,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在本级人代会期间的工作,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鉴于我国的人大代表都是兼职代表,代表法规定,“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为了保障出席人代会的法定代表数,以及代表能积极依法履职,代表非特殊原因,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本级人代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乡级人代会由本级人大主席团召集,地方各级人代会由本次会议预备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所以有的地方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甚至党委负责同志审批,也是不合适的。因为他们既不是会议的召集人,也不是主持者。至于有的由代表团长批准,这更是不合理的。因为代表团团长只是负责组织本团的代表参加大会,无权批准代表请假。
  每次人代会都成立大会秘书处,秘书处下设若干工作机构,在预备会议上还要选举秘书长。代表确需请假的,可以向大会秘书处书面申请请假,经各代表团团长审查后,报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