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节约用水提供法治保障

2025年01月10日 字数:511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合理布局和配套建设输配水管网等再生水利用设施。
  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
  在矿坑(井)水利用方面,《条例》规定,经批准的可开采矿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科学制定水资源保护和矿坑(井)水综合利用方案,合理选择保水开采工艺和治理工艺,最大程度减轻矿产开采对水资源的扰动影响,减少主要含水层的地下水流失,有效保护地下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和配置矿坑(井)水,指导采矿企业做好矿坑(井)水利用工作,支持矿(井)水规模化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工程建设。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矿坑(井)水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将矿坑(井)水用于农业灌溉;对矿坑(井)水水质符合其他相关标准的,将矿坑(井)水用于周边工业生产、国土绿化、生活杂用、生态补水。矿区生产应当优先、充分使用矿坑(井)水。
  地铁、高层建筑等涉及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水利用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