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节约用水提供法治保障
2025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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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刊记者 李程
《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治水思路和关于节水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承接上位法,吸收借鉴兄弟省市地方立法经验,在总结我省节水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明确了一系列总体性、约束性、保障性节水制度措施。
节水立法是全面、系统规范和促进节水活动的必要保障,是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我省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2024年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计七章四十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治水思路和关于节水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承接上位法,吸收借鉴兄弟省市地方立法经验,在总结我省节水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明确了一系列总体性、约束性、保障性节水制度措施。
明确总体原则 划分部门职责
《条例》明确,节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
在政府职责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年度计划,完善并推动落实节水政策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节水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节水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节水有关工作,引导村(居)民节约用水。
在部门职责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水工作,拟定节水政策和相关措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促进节水的价格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节水重大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