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构筑未成年人犯罪防治体系

2025年01月10日 字数:1223

  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高度重视,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摆在突出位置,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日臻完善。但是随着社会环境不断发生变化,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势依然严峻。

  基础性、综合性立法奠定基础
  “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和专门矫治教育的规定,《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社区矫正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专章,大体上构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的基础性、综合性立法。”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执行主任王贞会表示。
  立法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1999年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经过2012年修正及2020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颁布,经过多次修改完善,2024年4月,又进行了修正。对于这30年来涉未成年人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王贞会充分肯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无论是未成年人群体的价值观念、行为特点、心理状况,还是社会环境、管理教育机制方式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多年的实践积累,逐步确定如何有效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再进一步推动立法的完善。”
  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中最为核心的两部法律,被视为未成年人保护的“车之两轮”。“这两部法律把未成年人保护、犯罪预防和治理基本内容确定下来了,尽管后续我们还要通过实践积累经验,不断进行立法完善,但我们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法律框架搭起来了,有法律依据了,这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最重大的意义。”王贞会说。
  “《未成年人保护法》实际上明确了整体的未成年人工作格局,这个格局无论是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还是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上,都是一个基础性的奠定。就是要调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的联动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从社会的危害程度、未成年人行为的性质等角度,明确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主要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做了分级干预的制度设计。”王贞会进一步介绍:“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三类。对不良行为干预,教育措施重点在家庭和学校,尤其要突出家庭的监护教育责任;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在突出家庭的监护教育责任和学校的管理教育责任的基础上,另外引入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等特定措施。犯罪行为属于刑事司法的内容,即使是司法处理,也不意味着这是唯一的方式,在这个过程中也要体现出分级和分流。”
  2020年12月26日,与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同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的,还有《刑法修正案(十一)》。其实早在2016年,学界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