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请慢些走
2024年12月10日
字数:1501
□ 文/卢鸿福
地方立法应该慢些走、稳步走,哪些需要立、哪些无须立,需进一步厘清边界;哪些尽快立、哪些迟缓立,需进一步把握节奏;哪些大而全、哪些小而精,需进一步科学谋划。
2015年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把地方立法作为大事、要事,纳入年度重要议事日程,迅速开启“快捷键”,不到10年时间,立出了一大批法规。设区的市通过地方立法,积极解决本地区事务、调整社会关系,推进改革创新、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保证地方政策的连续性、提升地方政府管理效能发挥了积极作用,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积极主动行使地方立法权,充分体现了地方人大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中心大局的担当作为,但随着地方立法的进一步深化,一些地方的立法理念出现了偏差,有的把立法视为无所不能的法宝,过分迷信立法,过分强调立法,于是,立法的速度越来越快,立法的数量越来越多,立法的规模也越来越大。据笔者对某省各市州行使立法权的观察,一年立1部是标配,2、3部也不在少数。
其实,法不在多,而在精。现行有效法律303件,行政法规约600件,地方性法规1.4万余件,况且一些地方为基层治理还出台了许许多多的规章制度。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目的在于调动地方积极性、解决法制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以及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和完善。但从一些地方的立法情况看,有的是重复式立法,内容照抄上位法或上位法规,除了“某某地”地名不同外,其他内容放之四海而皆准;有的是应景式立法,为了创建所需或争取上级资金,配合地方政府要求而进行立法;有的是跟风式立法,别的地方立了,咱们也不能落后,你立我也立。凡此等,既浪费了资源,浪费了财力、物力、人力,而且影响了地方立法权威和影响力。
法者,治之端也。习近平总书记曾针对立法泛滥的情形,告诫人们“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立法不是万能的,无法完全涵盖和穷尽变化着的社会,无力有效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立法也不是作秀、不是图形式,而是要用来解决实实在在问题的。
因此,地方立法应该慢些走、稳步走,哪些需要立、哪些无须立,需进一步厘清边界;哪些尽快立、哪些迟缓立,需进一步把握节奏;哪些大而全、哪些小而精,需进一步科学谋划。强化规划引领,制定届内立法规划,一届立多少、年度怎么立,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可研论证、质效评估。急需的法规抓紧立,注重质量,讲究效益;可立可不立或无益的法规坚决不立,不重数量重质量,不求速度求实效,真正使立法为推动地方深化改革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活力、提供法治保障。转变立法方式, 改变以前的粗放型立法,切小口子,从小入手,避免贪大求全,不拘泥于体例、形式, 突出重点,集中资源,“有几条立几条”,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注重地方特色。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内涵与基础,没有地方特色的法规,就像没有灵魂的“复印机”,要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突出改革发展所需、地理资源秉赋、历史文化传承、人民群众所想等方面,聚焦难点热点、找准主攻方向,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实验性、补充性作用。加强精细立法,妥善处理立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科学合理设计好各项制度,实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创新与可行的统一,努力使每一件地方性法规都有特色、可操作,立良善之法、管用之法、解决问题之法。树立正确理念,不以立法多寡论政绩,而以是否务实管用为标尺,一届立多少、一年立多少,必须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立得多并非就政绩突出,即使一年没有立一部法规,也再正常不过,无须指责,切忌立法热情高涨之下的“一哄而上”和“粗制滥造”。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
地方立法应该慢些走、稳步走,哪些需要立、哪些无须立,需进一步厘清边界;哪些尽快立、哪些迟缓立,需进一步把握节奏;哪些大而全、哪些小而精,需进一步科学谋划。
2015年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把地方立法作为大事、要事,纳入年度重要议事日程,迅速开启“快捷键”,不到10年时间,立出了一大批法规。设区的市通过地方立法,积极解决本地区事务、调整社会关系,推进改革创新、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保证地方政策的连续性、提升地方政府管理效能发挥了积极作用,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积极主动行使地方立法权,充分体现了地方人大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中心大局的担当作为,但随着地方立法的进一步深化,一些地方的立法理念出现了偏差,有的把立法视为无所不能的法宝,过分迷信立法,过分强调立法,于是,立法的速度越来越快,立法的数量越来越多,立法的规模也越来越大。据笔者对某省各市州行使立法权的观察,一年立1部是标配,2、3部也不在少数。
其实,法不在多,而在精。现行有效法律303件,行政法规约600件,地方性法规1.4万余件,况且一些地方为基层治理还出台了许许多多的规章制度。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目的在于调动地方积极性、解决法制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以及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和完善。但从一些地方的立法情况看,有的是重复式立法,内容照抄上位法或上位法规,除了“某某地”地名不同外,其他内容放之四海而皆准;有的是应景式立法,为了创建所需或争取上级资金,配合地方政府要求而进行立法;有的是跟风式立法,别的地方立了,咱们也不能落后,你立我也立。凡此等,既浪费了资源,浪费了财力、物力、人力,而且影响了地方立法权威和影响力。
法者,治之端也。习近平总书记曾针对立法泛滥的情形,告诫人们“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立法不是万能的,无法完全涵盖和穷尽变化着的社会,无力有效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立法也不是作秀、不是图形式,而是要用来解决实实在在问题的。
因此,地方立法应该慢些走、稳步走,哪些需要立、哪些无须立,需进一步厘清边界;哪些尽快立、哪些迟缓立,需进一步把握节奏;哪些大而全、哪些小而精,需进一步科学谋划。强化规划引领,制定届内立法规划,一届立多少、年度怎么立,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可研论证、质效评估。急需的法规抓紧立,注重质量,讲究效益;可立可不立或无益的法规坚决不立,不重数量重质量,不求速度求实效,真正使立法为推动地方深化改革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活力、提供法治保障。转变立法方式, 改变以前的粗放型立法,切小口子,从小入手,避免贪大求全,不拘泥于体例、形式, 突出重点,集中资源,“有几条立几条”,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注重地方特色。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内涵与基础,没有地方特色的法规,就像没有灵魂的“复印机”,要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突出改革发展所需、地理资源秉赋、历史文化传承、人民群众所想等方面,聚焦难点热点、找准主攻方向,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实验性、补充性作用。加强精细立法,妥善处理立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科学合理设计好各项制度,实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创新与可行的统一,努力使每一件地方性法规都有特色、可操作,立良善之法、管用之法、解决问题之法。树立正确理念,不以立法多寡论政绩,而以是否务实管用为标尺,一届立多少、一年立多少,必须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立得多并非就政绩突出,即使一年没有立一部法规,也再正常不过,无须指责,切忌立法热情高涨之下的“一哄而上”和“粗制滥造”。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