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改判轻罪, 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2024年12月10日
字数:1687
回到了第一次判决。”
韩宇无奈再次上诉至亳州中院,这一次亳州中院没有发回重审,而是直接审理后将案件改判。2023年11月29日,亳州中院下达刑事判决书,改判韩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韩宇也终于在这天被释放。
申请国家赔偿被拒
最终获刑九个月,却被关了三年多。
韩宇说,对于当初的盗窃行为他现在感到非常后悔,但被超期羁押了这么久,他也希望利辛法院能给一个说法。
韩宇说如果能被早点释放的话,现在家庭的经济压力就不会那么大,“那时候孩子大学还没毕业,全靠妻子一个人外出打工,供孩子读书还要拿钱给我打官司。”
从看守所释放后没多久,韩宇便正式向利辛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要求对方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40余万元和精神抚慰金10万元。2024年1月26日利辛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韩宇所有的赔偿请求。之后韩宇又向亳州中院提出赔偿请求,于2024年6月21日同样被驳回。
在驳回理由中,利辛法院和亳州中院均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条款,认为其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予赔偿的情形,“其终审判决仍然是有罪判决,不符合‘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情形’。”
专家呼吁完善国家赔偿法
事实上,重罪改判轻罪造成超期羁押未获赔偿的案例并不少见。
据媒体报道,2004年4月,27岁的邹俊敏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无期徒刑,坚持不懈地申诉14年后,他于2018年8月10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犯非法经营罪,量刑也改为有期徒刑二年。然而,超期羁押4386天的邹俊敏并未能获得国家赔偿。2018年11月28日,他向福建高院提起的国家赔偿申请被驳回。
河南农民宋杨禄的情况与邹俊敏案类似。2005年,宋杨禄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2009年7月,宋杨禄刑满释放。经申诉,河南省高院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改判宋杨禄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此后宋杨禄以多服刑1351天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不过其国家赔偿申请多次被拒。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介绍,这类案件的国家赔偿申请之所以被驳回,法院给出的理由一般都是国家赔偿依据的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上述案件经再审改判之后当事人仍然有罪,并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再审改判无罪”的情形。
“20世纪90年代制定国家赔偿法的时候,我国经济上还比较贫穷。有关部门对建立国家赔偿制度表示担忧,担心国家赔偿制度一旦建立,将会给国家增加不少负担,因此提出国家赔偿的门槛不能太低,赔偿标准不能太高,否则国家财力难以承受。”顾永忠认为,现如今从国家赔偿制度历史和发展的角度看,当前已经具备了对此类案件给予国家赔偿的时机和条件。
据媒体报道,在2019年的全国两会上,时任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全国人大代表刘守民提交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议案》,他认为,现行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无罪羁押赔偿,排除了其他有罪但实际已造成超期羁押的情形,提出修改国家赔偿法,将那些实际执行刑期超过改判后刑罚的情形,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同样认为应该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原来是‘冤狱赔偿’,现在应该是有侵害就应当赔偿,从保障个人权益角度来看,司法程序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应该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这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也是法治的发展方向。”
吴宏耀进一步解释说,将重罪改判轻罪造成超期羁押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还可以起到督促办案人员提高办案质量的作用,“国家赔偿是一种机关责任,只有当机关能承担相应责任的时候,才会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轻罪重判的情形,法官个人办了一个错案,这是毫无争议的,追责机制上追究个人的司法责任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这种案件中机关没有任何责任,这也是不公平的。”
吴宏耀介绍说,如果对这种轻罪重判造成超期羁押的情形予以国家赔偿的话,有助于强化机关的责任意识,“像这种情况,及时止损就行了,不然就会出现个人不想承担责任,机关也没有责任可承担,所以羁押拖一年是一年的情况。”
就韩宇这个案件来说,吴宏耀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是不适当的,“这个案件三番五次没有办法做事实认定,依然长期羁押被告人,如果把赔偿的因素考虑进来,这种案件以后就不会拖这么长时间。”
编辑/燕子(hchwyx7810@sina.com)
韩宇无奈再次上诉至亳州中院,这一次亳州中院没有发回重审,而是直接审理后将案件改判。2023年11月29日,亳州中院下达刑事判决书,改判韩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韩宇也终于在这天被释放。
申请国家赔偿被拒
最终获刑九个月,却被关了三年多。
韩宇说,对于当初的盗窃行为他现在感到非常后悔,但被超期羁押了这么久,他也希望利辛法院能给一个说法。
韩宇说如果能被早点释放的话,现在家庭的经济压力就不会那么大,“那时候孩子大学还没毕业,全靠妻子一个人外出打工,供孩子读书还要拿钱给我打官司。”
从看守所释放后没多久,韩宇便正式向利辛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要求对方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40余万元和精神抚慰金10万元。2024年1月26日利辛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韩宇所有的赔偿请求。之后韩宇又向亳州中院提出赔偿请求,于2024年6月21日同样被驳回。
在驳回理由中,利辛法院和亳州中院均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条款,认为其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予赔偿的情形,“其终审判决仍然是有罪判决,不符合‘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情形’。”
专家呼吁完善国家赔偿法
事实上,重罪改判轻罪造成超期羁押未获赔偿的案例并不少见。
据媒体报道,2004年4月,27岁的邹俊敏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无期徒刑,坚持不懈地申诉14年后,他于2018年8月10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犯非法经营罪,量刑也改为有期徒刑二年。然而,超期羁押4386天的邹俊敏并未能获得国家赔偿。2018年11月28日,他向福建高院提起的国家赔偿申请被驳回。
河南农民宋杨禄的情况与邹俊敏案类似。2005年,宋杨禄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2009年7月,宋杨禄刑满释放。经申诉,河南省高院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改判宋杨禄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此后宋杨禄以多服刑1351天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不过其国家赔偿申请多次被拒。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介绍,这类案件的国家赔偿申请之所以被驳回,法院给出的理由一般都是国家赔偿依据的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上述案件经再审改判之后当事人仍然有罪,并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再审改判无罪”的情形。
“20世纪90年代制定国家赔偿法的时候,我国经济上还比较贫穷。有关部门对建立国家赔偿制度表示担忧,担心国家赔偿制度一旦建立,将会给国家增加不少负担,因此提出国家赔偿的门槛不能太低,赔偿标准不能太高,否则国家财力难以承受。”顾永忠认为,现如今从国家赔偿制度历史和发展的角度看,当前已经具备了对此类案件给予国家赔偿的时机和条件。
据媒体报道,在2019年的全国两会上,时任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全国人大代表刘守民提交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议案》,他认为,现行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无罪羁押赔偿,排除了其他有罪但实际已造成超期羁押的情形,提出修改国家赔偿法,将那些实际执行刑期超过改判后刑罚的情形,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同样认为应该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原来是‘冤狱赔偿’,现在应该是有侵害就应当赔偿,从保障个人权益角度来看,司法程序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应该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这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也是法治的发展方向。”
吴宏耀进一步解释说,将重罪改判轻罪造成超期羁押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还可以起到督促办案人员提高办案质量的作用,“国家赔偿是一种机关责任,只有当机关能承担相应责任的时候,才会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轻罪重判的情形,法官个人办了一个错案,这是毫无争议的,追责机制上追究个人的司法责任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这种案件中机关没有任何责任,这也是不公平的。”
吴宏耀介绍说,如果对这种轻罪重判造成超期羁押的情形予以国家赔偿的话,有助于强化机关的责任意识,“像这种情况,及时止损就行了,不然就会出现个人不想承担责任,机关也没有责任可承担,所以羁押拖一年是一年的情况。”
就韩宇这个案件来说,吴宏耀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是不适当的,“这个案件三番五次没有办法做事实认定,依然长期羁押被告人,如果把赔偿的因素考虑进来,这种案件以后就不会拖这么长时间。”
编辑/燕子(hchwyx7810@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