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实民事支持起诉 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2024年12月10日
字数:1931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连大江 白岚
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是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及其他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因此,如何准确把握支持起诉制度职能定位,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如何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精准把握支持起诉对象范围,防止支持起诉制度滥用和对象泛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
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就支持起诉案件办理开展了一系列探索,并办理了一批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但回顾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工作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法律依据不足、案件类型集中、单一等问题长期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工作的开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是支持起诉的法律依据,但该依据仍然停留在原则性规定的层面,虽然最高检印发了《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了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工作,但是仍然难以破除法律体系上对于支持起诉缺乏具体规定的难题,致使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工作的普适性和推广度较低。
同时案件类型较为集中、单一的问题比较明显。纵观全国检察机关在2018年至2022年9月期间共办理支持起诉案件约15.05万件,其中农民工起诉占比约为64.9%。农民工劳资纠纷问题是个社会问题,保护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但也显现出来一些问题,在办理的支持起诉案件中涉及农民工劳资纠纷案件占比大,系列案件居多,一些案件同质化严重。因此,进一步厘清支持对象的范围、审查条件至关重要。
把握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的职能定位
明确支持起诉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工作应当遵循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原则、坚持有限介入原则、尊重审判独立原则、穷尽救济原则、支持和解原则。通过对弱势群体的支持,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质平等,最终使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整体平衡。
明确支持起诉的对象。民事检察支持起诉的对象主要包括:一是自身能力欠缺的群体,如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城乡扶贫对象等无力、不敢或不便进行诉讼的特殊弱势群体。这类群体由于生理和社会原因,往往不能正确认识和参与诉讼,缺乏诉讼能力和交涉能力,不知、不能或不敢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针对这类主体,支持起诉的方式既要有法律上的支持还要有经济上的支持。二是社会结构原因,导致其诉讼能力比对方明显偏低,如普通消费者、劳动者、个人信息泄露、因受污染侵害等情况的受害人等。在劳动争议、消费维权、工伤纠纷、侵权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案件中,责任方在专业知识和诉讼能力上具有明显优势,诉讼结构存在严重失衡,对这类主体支持起诉的方式主要是提供法律支持和专业知识帮助。
综合判定支持起诉案件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较为宽泛的保护对象,因此,通过综合衡量的方式判定支持起诉案件的范围很有必要,检察机关应将案件结合特定事件和特定时间,有重点地开展支持起诉工作,聚焦于不知、不能、不便、不敢诉和诉讼能力较弱的特殊群体,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要,更好地实现支持起诉制度价值。
完善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方式、程序构架。首先,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检察机关可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问题并说明相关法律流程,使当事人对支持起诉有一定的了解和认知,引导当事人合法理性维权。其次,协助保全、调查、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依涉案弱势人员申请依法保全证据,检察机关认为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调查活动,调查核实的证据范围仅限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调取证据的手段、形式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完善民事支持起诉法律服务制度
要强化宣传工作力度。充分运用多种媒介载体,采取送法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等方式,广泛宣传民事检察支持起诉专项行动,提升支持起诉工作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引导当事人合法理性维权,不断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
建立“支持起诉+”办案模式,切实增强支持起诉质效。一是“支持起诉+听证”,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及时组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案件当事人意见,找准矛盾化解着力点,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二是“支持起诉+调解”,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贯穿于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始终,注重调解、和解,加强释法说理,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诉前。三是“支持起诉+司法救助”,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符合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燃眉之急,体现检察温暖。
加强跟进监督。为确保支持起诉效果,检察机关应当对案件及时跟进监督,积极协调法院对支持起诉案件依法审结,持续跟进案件执行情况,及时回访,确保案件办理取得实效。
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是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及其他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因此,如何准确把握支持起诉制度职能定位,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如何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精准把握支持起诉对象范围,防止支持起诉制度滥用和对象泛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
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就支持起诉案件办理开展了一系列探索,并办理了一批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但回顾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工作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法律依据不足、案件类型集中、单一等问题长期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工作的开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是支持起诉的法律依据,但该依据仍然停留在原则性规定的层面,虽然最高检印发了《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了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工作,但是仍然难以破除法律体系上对于支持起诉缺乏具体规定的难题,致使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工作的普适性和推广度较低。
同时案件类型较为集中、单一的问题比较明显。纵观全国检察机关在2018年至2022年9月期间共办理支持起诉案件约15.05万件,其中农民工起诉占比约为64.9%。农民工劳资纠纷问题是个社会问题,保护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但也显现出来一些问题,在办理的支持起诉案件中涉及农民工劳资纠纷案件占比大,系列案件居多,一些案件同质化严重。因此,进一步厘清支持对象的范围、审查条件至关重要。
把握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的职能定位
明确支持起诉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工作应当遵循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原则、坚持有限介入原则、尊重审判独立原则、穷尽救济原则、支持和解原则。通过对弱势群体的支持,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质平等,最终使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整体平衡。
明确支持起诉的对象。民事检察支持起诉的对象主要包括:一是自身能力欠缺的群体,如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城乡扶贫对象等无力、不敢或不便进行诉讼的特殊弱势群体。这类群体由于生理和社会原因,往往不能正确认识和参与诉讼,缺乏诉讼能力和交涉能力,不知、不能或不敢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针对这类主体,支持起诉的方式既要有法律上的支持还要有经济上的支持。二是社会结构原因,导致其诉讼能力比对方明显偏低,如普通消费者、劳动者、个人信息泄露、因受污染侵害等情况的受害人等。在劳动争议、消费维权、工伤纠纷、侵权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案件中,责任方在专业知识和诉讼能力上具有明显优势,诉讼结构存在严重失衡,对这类主体支持起诉的方式主要是提供法律支持和专业知识帮助。
综合判定支持起诉案件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较为宽泛的保护对象,因此,通过综合衡量的方式判定支持起诉案件的范围很有必要,检察机关应将案件结合特定事件和特定时间,有重点地开展支持起诉工作,聚焦于不知、不能、不便、不敢诉和诉讼能力较弱的特殊群体,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要,更好地实现支持起诉制度价值。
完善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方式、程序构架。首先,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检察机关可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问题并说明相关法律流程,使当事人对支持起诉有一定的了解和认知,引导当事人合法理性维权。其次,协助保全、调查、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依涉案弱势人员申请依法保全证据,检察机关认为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调查活动,调查核实的证据范围仅限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调取证据的手段、形式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完善民事支持起诉法律服务制度
要强化宣传工作力度。充分运用多种媒介载体,采取送法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等方式,广泛宣传民事检察支持起诉专项行动,提升支持起诉工作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引导当事人合法理性维权,不断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
建立“支持起诉+”办案模式,切实增强支持起诉质效。一是“支持起诉+听证”,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及时组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案件当事人意见,找准矛盾化解着力点,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二是“支持起诉+调解”,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贯穿于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始终,注重调解、和解,加强释法说理,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诉前。三是“支持起诉+司法救助”,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符合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燃眉之急,体现检察温暖。
加强跟进监督。为确保支持起诉效果,检察机关应当对案件及时跟进监督,积极协调法院对支持起诉案件依法审结,持续跟进案件执行情况,及时回访,确保案件办理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