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牢把握“五个根本” 奋力传承好陕甘宁边区红色检察基因
2024年12月10日
字数:2032
公开审理,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担任审判长,抗日军政大学政治部副主任胡耀邦等人担任公诉人负责指控犯罪。开庭审理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黄克功犯罪的全部证据,审判长雷经天在现场宣读了毛主席的来信,信中写道“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最终经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公开审判,判处黄克功死刑。李公朴先生曾这样评价该案的价值:“它为将来的新中国建立了一个好的法律榜样。”司法的公正之处在于,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如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办理的“李万春过失杀人嫌疑案”。1941年2月29日,米脂县抗日救国会主任李万春手枪走火致冯树德死亡。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检察机关听取犯罪嫌疑人李万春陈述,向在场目击证人作详细调查,并了解绥德分区先前处理经过。最终查明,冯树德毙命为其本人过失自杀,李万春不负法律上过失责任。检察机关对李万春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另外一方面注重通过立法的方式,加强对司法诉讼程序的规范,坚持大众化司法立场,鼓励民众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1941年5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明确规定:“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边区高等法院1942年10月发布的命令《羁押被告人应注意事项由》,明确列出准予羁押的四条标准,以便于各级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准确把握。
新时代,检察机关要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目标和抓手,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对案件事实证据全面认真细致审查,深入案发地和群众中调查取证,尽最大可能去查清案件事实。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后果、当事人的态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尽量缩小因主观认识导致的误差,进而得出综合的、精准的法律评价。
强力提供“制度引领创新”的根本保障
陕甘宁边区司法正是在借鉴苏联司法制度和因地制宜地结合边区司法工作实际的基础上,通过不断调研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人民司法制度,有力推动了人民司法的发展和进步。一是在组织和职能的设置上,《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设置检察处,内设检察长及检察员,直接受高等法院领导和管辖,独立行使检察权,并对检察长、检察员的职权进行了细化。这使得检察机关在司法诉讼程序中的定位、职责得到明确,并加以法律确认。二是在司法办案的程序上,边区政府注重通过立法的方式,加强对司法机关办案行为的规范。1938年至1939年相继成立法令研究委员会、地方法规起草委员会、边区法制委员会、法令审查委员会,研究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惩治反革命条例》《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履职办案提供了根本遵循。三是在制度的创新上,陕甘宁边区时期,检察机关就对公益诉讼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践,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例如1941年发生在延安的“宁三妨害风化案”。延安北区某机关炊事员宁三乘李某携带幼女逃难到延安无落脚之际,多次诱惑行奸,后李某因烧炭中毒死亡。法院以此案是亲告罪,丈夫不到,等于不起诉,就此结案。检察机关认为,李某虽非宁三致死,但其诱惑行奸行为,有伤风化,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妨害风化罪判处宁三有期徒刑三年。
新时代,检察机关要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深刻把握检察工作的时代方位和形势特点,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个牛鼻子,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细化完善机制制度,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准确把握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内涵要求,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推进中国法治化建设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全面落实“队建凝魂聚力”的根本要求
回顾陕甘宁边区司法,在培养司法人才上有诸多值得检察机关当前学习传承和借鉴的经验。一是边区政府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和司法正义相融合,高度重视司法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培养。1941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信,明确司法干部必须具备五个条件:要能够忠实于革命事业;要能够奉公守法;要能够分析问题,辨别是非;要能够刻苦耐劳,积极负责;要能够看得懂条文及工作报告。二是司法机关重视司法干部的学习锻炼。陕甘宁边区时期,党创办了30多所干部学校,面向边区司法人员在内的党员干部进行培训。三是通过整风运动务实司法作风。整风使司法干部进一步掌握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司法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树立了联系群众、调查取证、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
新时代,检察机关要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聚魂,让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人员的鲜明政治底色。健全落实检察系统一体培育的人才工作机制,通过有计划经常性地组织干警学习研究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参与理论文章的调研和撰写,参加各类业务竞赛,参办和观摩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办理等方式,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以自我革命精神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
另外一方面注重通过立法的方式,加强对司法诉讼程序的规范,坚持大众化司法立场,鼓励民众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1941年5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明确规定:“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边区高等法院1942年10月发布的命令《羁押被告人应注意事项由》,明确列出准予羁押的四条标准,以便于各级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准确把握。
新时代,检察机关要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目标和抓手,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对案件事实证据全面认真细致审查,深入案发地和群众中调查取证,尽最大可能去查清案件事实。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后果、当事人的态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尽量缩小因主观认识导致的误差,进而得出综合的、精准的法律评价。
强力提供“制度引领创新”的根本保障
陕甘宁边区司法正是在借鉴苏联司法制度和因地制宜地结合边区司法工作实际的基础上,通过不断调研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人民司法制度,有力推动了人民司法的发展和进步。一是在组织和职能的设置上,《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设置检察处,内设检察长及检察员,直接受高等法院领导和管辖,独立行使检察权,并对检察长、检察员的职权进行了细化。这使得检察机关在司法诉讼程序中的定位、职责得到明确,并加以法律确认。二是在司法办案的程序上,边区政府注重通过立法的方式,加强对司法机关办案行为的规范。1938年至1939年相继成立法令研究委员会、地方法规起草委员会、边区法制委员会、法令审查委员会,研究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惩治反革命条例》《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履职办案提供了根本遵循。三是在制度的创新上,陕甘宁边区时期,检察机关就对公益诉讼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践,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例如1941年发生在延安的“宁三妨害风化案”。延安北区某机关炊事员宁三乘李某携带幼女逃难到延安无落脚之际,多次诱惑行奸,后李某因烧炭中毒死亡。法院以此案是亲告罪,丈夫不到,等于不起诉,就此结案。检察机关认为,李某虽非宁三致死,但其诱惑行奸行为,有伤风化,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妨害风化罪判处宁三有期徒刑三年。
新时代,检察机关要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深刻把握检察工作的时代方位和形势特点,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个牛鼻子,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细化完善机制制度,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准确把握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内涵要求,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推进中国法治化建设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全面落实“队建凝魂聚力”的根本要求
回顾陕甘宁边区司法,在培养司法人才上有诸多值得检察机关当前学习传承和借鉴的经验。一是边区政府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和司法正义相融合,高度重视司法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培养。1941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信,明确司法干部必须具备五个条件:要能够忠实于革命事业;要能够奉公守法;要能够分析问题,辨别是非;要能够刻苦耐劳,积极负责;要能够看得懂条文及工作报告。二是司法机关重视司法干部的学习锻炼。陕甘宁边区时期,党创办了30多所干部学校,面向边区司法人员在内的党员干部进行培训。三是通过整风运动务实司法作风。整风使司法干部进一步掌握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司法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树立了联系群众、调查取证、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
新时代,检察机关要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聚魂,让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人员的鲜明政治底色。健全落实检察系统一体培育的人才工作机制,通过有计划经常性地组织干警学习研究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参与理论文章的调研和撰写,参加各类业务竞赛,参办和观摩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办理等方式,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以自我革命精神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