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牢把握“五个根本” 奋力传承好陕甘宁边区红色检察基因

2024年12月10日 字数:1511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贺东 任澎彬

  陕甘宁边区时期司法不仅构建起了较为完备的中国现代司法体制的雏形,而且将根本宗旨、价值追求、文化理念融入贯穿至履职办案过程中,其对后世司法影响之深远、意义之重大,被法学界称之为“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人民检察制度作为人民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而然具备了陕甘宁边区司法的属性和特征。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应牢牢把握好“五个根本”,努力汲取宝贵经验,奋力传承好陕甘宁边区红色检察基因,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
  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
  从领导思想来看,中共中央立足边区实际情况,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思想理论,确立了党管一切的根本原则,并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主体地位和组织基础。例如,中共中央在1937年制定的立法路线中明确指出:“党的领导为立法核心力量……从实际出发,依靠群众,为立法基本路线。”从具体的组织形式来看,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在边区高等法院设置检察处,1939年4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中规定了检察长及检察员的职权。从党对司法工作的直接领导方式来看,在“黄克功枪杀刘茜案”“肖玉璧贪污案”等案件办理中,党中央和毛泽东对案件的办理给予了直接的指导和要求,案件得到了公正严肃的判决,赢得了边区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可和赞许。
  新时代,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牢牢站稳“司法的人民性”的根本立场
  陕甘宁边区对司法人民性立场的确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党的领导人的讲话、文章中反映了“人民至上”的思想。毛泽东曾指出,司法也该大家动手,不能只靠问案子的推事、裁判员。董必武曾指出,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正当权益。习仲勋在《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一文中,更是对司法的人民性进行深入细致的阐述,指出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方面。这些讲话集中体现了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司法为了人民、司法依靠人民的思想观。二是施政纲领和法律文件中明确了司法为民的基本原则。1939年4月《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明确提出“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为方便群众诉讼进一步规定:“处理与接收案件,一切应便利人民,少拘形式。”1940年5月边区政府和边区高等法院向各级司法机关发出指示信,作出了“在人民群众中建立司法基础”的决定。1941年《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诉讼,司法机关不得收受任何费用。”三是贯彻司法为民的有益实践探索。边区初期的司法工作存在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现象,经过整风运动,司法人员思想上的主观主义得到了清除。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靠人民群众调解矛盾纠纷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成为了司法人员办案的主要方式。
  新时代,检察机关要更加扎实筑牢践行司法人民性的思想根基,把为人民司法、让人民满意作为一切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机制,推动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充分运用四大检察职能,全方位深入保障安全、环境、教育、就业、食品、医疗、社会保障等与民生民利息息相关的权益,做深做实“检护民生”专项活动,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
  充分彰显“司法公平正义”的根本价值
  陕甘宁边区司法一方面在事实认定和证据调查中倡导深入调查研究,强调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厘清。比如,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依法提起公诉的“黄克功枪杀刘茜案”。该案在国内外引发了巨大的议论,党中央决定将本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