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视野下的 行刑反向衔接及其优化进路

2024年12月10日 字数:1774
  □文/李娇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要求,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当前,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正在蓬勃开展。但从更规范、更可持续、更高质量的角度来审视这项工作,笔者认为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行刑反向衔接的价值意蕴
  检察机关深入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新期待的生动体现。通过行刑反向衔接,给予被不起诉人相应的行政处罚,既遵循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又能让违法行为罚当其错,宽而不纵,符合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一体化履职趋势,促进了刑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的罚责统一和均衡。同时,在我国当前犯罪结构明显轻罪化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指示和具体要求,依法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也弥补了以往对轻罪刑事案件“不诉了之”的治理缺口。
  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
  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不够顺畅。从检察机关内部来看,行政检察部门对反向衔接案件事实及当事人的了解大多来自书面审查,对被不起诉人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是否已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能力等内容不如刑事检察部门了解的直观和全面,仍需向该部门及行政机关了解。从外部工作衔接来看,虽然现行法律对行刑正向衔接、反向衔接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在案件移送、证据材料移交、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定期通报制度建立等方面仍没有明确规定,也少有出台具体的反向衔接办法,以至于存在对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刑不罚、衔接处理不完全不充分的问题。
  行政处罚判断标准不统一。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包括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等情况。而司法实践存在多样性、复杂性,加之现有规定并未对反向衔接办案标准及遇见的新问题进行全面规制,导致不同检察官对类似案件的评判标准可能不尽相同,出现同案不同“罚”的现象。一方面,缺乏统一标准容易导致处理结果主观随意性大、“应罚不罚”“不应罚而罚”的现象。另一方面,是否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是检察官的一项权力,在缺少统一标准和监督措施的情况下,容易给权力寻租提供可乘之机。
  检察意见可操作性与刚性不足。实践中对于如何制发检察意见、如何把握检察意见的内容没有明确的规定。如在判断应否作出行政处罚问题上,办案人员仅凭对刑事案件办理法律规范的了解难以作出是否应当作出、做出何种行政处罚的判断;对何种情况不宜提出检察意见及对未提出检察意见的人员如何处理也并未明确。此外,在不起诉后无法联系到被不起诉人的情况下,即便制发了检察意见,实际上也无法作出行政处罚。
   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优化进路
  优化工作机制,强化检察履职。内部注重综合履职与协作配合。在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中,可成立“刑事检察+行政检察”检察官联合办案组,通过案件会商、专业共享、综合履职,对行政违法案件事实、违法程度、应否给予行政处罚等进行预判,完善案件查办和证据标准。对外完善工作机制。对于证据证明标准存疑或者涉及行政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刑事案件,可邀请行政机关提前介入,共同施策、优势互补,同时适时引导侦查机关确定取证方向,确保反向衔接涉及的具体案件情况尽早查明。
  统一监督标准,提升监督质效。审慎把握对被不起诉人应否作出行政处罚,宜从行政处罚合法性和必要性入手,从被不起诉行为对法律秩序的破坏程度、社会关系的修复程度、公众的心理预期等方面来认定行政处罚的必要性,同时衡量该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审查一些特殊情形,如不适宜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无法执行、需要提出从宽处罚意见的情形等。
  注重精准监督,增强监督刚性。将精准监督理念贯穿监督办案全过程。提高检察意见的针对性,力求行政处罚意见既保障法的统一正确实施,又兼顾个案平衡。树立“全链条”监督意识,密切关注回复期限和处理情况,积极跟进行政处罚全过程,必要时落实检察建议书跟踪督促与跟进监督。对行政机关不答复、不处理情形,可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探索拟不起诉刑事案件办理中行政处罚“同步告知”及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双书同送”制度,避免被不起诉人不到案时无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从而提高监督效果。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