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仲裁检察监督完善路径探析
2024年12月10日
字数:2248
于此,相关法律仅规定一些基本规则来保证仲裁程序最低限度的规范性,仲裁规则也根据不同仲裁机构存在差异,当事人也可自主选择适用。其次,仲裁涉及案件的专业性。实践中,仲裁多用于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合同买卖、破产清算等领域。这几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除基本法外,需要熟练掌握运用大量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定、司法解释等规定,对专业能力要求较高。最后,虚假仲裁案件本身的复杂性。除仲裁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外,虚假仲裁的办理可能伴随着刑民交叉等多种复杂情况。
完善虚假仲裁检察监督的对策建议
明确虚假仲裁的内涵与外延。当前,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仲裁法均没有虚假仲裁的明确定义,最高法在《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出来虚假仲裁的概念,但对虚假仲裁如何规制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和规定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制则较为完善,从广义解释的角度来说,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尤其是进入执行程序的虚假仲裁,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虚假诉讼处理。为全面有效打击虚假仲裁行为,对针对游离于执行程序之外的虚假仲裁行为,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对虚假仲裁作出明确定义和规制规定前,由省级以上检察机关适时制定办案指引,规范操作流程,并及时总结各地区的办法经验,发布虚假仲裁监督典型案例,在识别与认定方面统一标准,厘清虚假仲裁的内涵与外延,为准确识别和认定虚假仲裁提供依据,提高监督的精准度。同时,在办案中贯彻谦抑性原则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办案理念,在保持谦抑性原则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对仲裁活动中存在的虚假性、主观恶性较大的违法行为的主动监督,但对正常、合法的仲裁程序中存在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不过度介入,针对不同违法情形,尝试分类采取口头提示、执行监督或检察建议、移送犯罪线索等不同的监督方式,严守虚假仲裁检察监督权力边界。
拓展虚假仲裁线索发现机制。由于仲裁活动的独立性和保密性,目前的监督线索来源方式并不足以有效监督惩治虚假仲裁行为,解决案源问题是检察机关开展虚假仲裁监督的关键所在。拓宽案源渠道,要通过加大普法力度,让更多群众能够知悉并有意识地远离和防范虚假仲裁,遭受虚假仲裁侵害时可以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或申请监督,从群众中获取线索。适当扩大案外人控告、举报的范围,将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事由纳入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拓展线索来源。在履行相关法律监督职责时,办案人员要对合同纠纷、企业破产、以物抵债等虚假仲裁易发、多发领域的案件重点审查,有针对性地筛选、发现虚假仲裁案件线索。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高质量发展,运用大数据平台,研发、引进大数据分析系统,通过信息化、科技化手段全面收集、筛选、分析、研判、抓取虚假仲裁监督线索。
完善虚假仲裁检察监督的查证机制。建议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强化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主要从明确拒绝或妨碍调查核实权行使的法律后果、确认民事检察调查核实取得证据的效力等方面,探索完善调查核实权运行保障的相关机制建设。探索开展检察机关与仲裁机构查证协作机制,在尊重仲裁活动独立性,不影响仲裁当事人地位平衡的前提下,适当赋予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仲裁监督案件中更加充分、更具刚性的调查核实权,做到既不过度干涉,又能查明真相。同时,明确规定不配合调查核实的处罚措施和后果,除《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提出检察建议以外,可以赋予检察机关诸如警告、训诫等保障措施,增强调查核实权的刚性。
用足用好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手段。当前,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具体分为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其他等五种类型。要通过准确、充分运用适当的检察建议,发挥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促进治理的重要职责。具体而言,对于已进入民事非诉执行环节的虚假仲裁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督促其不予执行虚假仲裁裁决。对于在监督办案中发现的人民法院、仲裁委等单位在防范和打击虚假仲裁工作中暴露出的工作机制不健全、管理存在漏洞等问题,可以在总结分析基础上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另外,对于查证属实的虚假劳动仲裁个案,在未进入非诉执行或尚未执行终结时,也可视情向仲裁委发出检察建议,促使其依法予以撤销。
完善虚假仲裁责任追究机制。健全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对实施虚假仲裁乃至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细化明确,尤其针对涉案金额大、后果严重的案件,设置一定的幅度空间,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仲裁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加强刑事责任追究。要完善执法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虚假仲裁监督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可能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要形成全链条惩治追责机制,增强依法惩治虚假仲裁的震慑力,提高违法成本。
凝聚内外监督合力。对内以检察一体化融合发展为依托,加强“四大检察”协同联动,通过线索双向移送、协同办案等方式,强化监督实效。在外部机制构建上,建立多部门协作配合共同防范和查处虚假仲裁的工作机制,凝聚监督合力。检察机关可与公安机关、法院、仲裁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律师协会等建立多元协同的虚假仲裁防范和打击机制。一方面通过会签文件的形式,就查办虚假仲裁达成的共识以及职责分工、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沟通协作等问题形成常态化机制。另一方面,通过联合开展虚假仲裁检察监督专项活动的形式,在合作中进一步凝聚共识,深化打击成效,完善防范对策,从而形成防范和查处虚假仲裁的合力,建立防范和遏制虚假仲裁违法行为的联合机制。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
完善虚假仲裁检察监督的对策建议
明确虚假仲裁的内涵与外延。当前,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仲裁法均没有虚假仲裁的明确定义,最高法在《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出来虚假仲裁的概念,但对虚假仲裁如何规制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和规定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制则较为完善,从广义解释的角度来说,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尤其是进入执行程序的虚假仲裁,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虚假诉讼处理。为全面有效打击虚假仲裁行为,对针对游离于执行程序之外的虚假仲裁行为,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对虚假仲裁作出明确定义和规制规定前,由省级以上检察机关适时制定办案指引,规范操作流程,并及时总结各地区的办法经验,发布虚假仲裁监督典型案例,在识别与认定方面统一标准,厘清虚假仲裁的内涵与外延,为准确识别和认定虚假仲裁提供依据,提高监督的精准度。同时,在办案中贯彻谦抑性原则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办案理念,在保持谦抑性原则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对仲裁活动中存在的虚假性、主观恶性较大的违法行为的主动监督,但对正常、合法的仲裁程序中存在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不过度介入,针对不同违法情形,尝试分类采取口头提示、执行监督或检察建议、移送犯罪线索等不同的监督方式,严守虚假仲裁检察监督权力边界。
拓展虚假仲裁线索发现机制。由于仲裁活动的独立性和保密性,目前的监督线索来源方式并不足以有效监督惩治虚假仲裁行为,解决案源问题是检察机关开展虚假仲裁监督的关键所在。拓宽案源渠道,要通过加大普法力度,让更多群众能够知悉并有意识地远离和防范虚假仲裁,遭受虚假仲裁侵害时可以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或申请监督,从群众中获取线索。适当扩大案外人控告、举报的范围,将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事由纳入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拓展线索来源。在履行相关法律监督职责时,办案人员要对合同纠纷、企业破产、以物抵债等虚假仲裁易发、多发领域的案件重点审查,有针对性地筛选、发现虚假仲裁案件线索。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高质量发展,运用大数据平台,研发、引进大数据分析系统,通过信息化、科技化手段全面收集、筛选、分析、研判、抓取虚假仲裁监督线索。
完善虚假仲裁检察监督的查证机制。建议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强化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主要从明确拒绝或妨碍调查核实权行使的法律后果、确认民事检察调查核实取得证据的效力等方面,探索完善调查核实权运行保障的相关机制建设。探索开展检察机关与仲裁机构查证协作机制,在尊重仲裁活动独立性,不影响仲裁当事人地位平衡的前提下,适当赋予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仲裁监督案件中更加充分、更具刚性的调查核实权,做到既不过度干涉,又能查明真相。同时,明确规定不配合调查核实的处罚措施和后果,除《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提出检察建议以外,可以赋予检察机关诸如警告、训诫等保障措施,增强调查核实权的刚性。
用足用好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手段。当前,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具体分为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其他等五种类型。要通过准确、充分运用适当的检察建议,发挥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促进治理的重要职责。具体而言,对于已进入民事非诉执行环节的虚假仲裁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督促其不予执行虚假仲裁裁决。对于在监督办案中发现的人民法院、仲裁委等单位在防范和打击虚假仲裁工作中暴露出的工作机制不健全、管理存在漏洞等问题,可以在总结分析基础上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另外,对于查证属实的虚假劳动仲裁个案,在未进入非诉执行或尚未执行终结时,也可视情向仲裁委发出检察建议,促使其依法予以撤销。
完善虚假仲裁责任追究机制。健全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对实施虚假仲裁乃至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细化明确,尤其针对涉案金额大、后果严重的案件,设置一定的幅度空间,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仲裁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加强刑事责任追究。要完善执法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虚假仲裁监督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可能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要形成全链条惩治追责机制,增强依法惩治虚假仲裁的震慑力,提高违法成本。
凝聚内外监督合力。对内以检察一体化融合发展为依托,加强“四大检察”协同联动,通过线索双向移送、协同办案等方式,强化监督实效。在外部机制构建上,建立多部门协作配合共同防范和查处虚假仲裁的工作机制,凝聚监督合力。检察机关可与公安机关、法院、仲裁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律师协会等建立多元协同的虚假仲裁防范和打击机制。一方面通过会签文件的形式,就查办虚假仲裁达成的共识以及职责分工、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沟通协作等问题形成常态化机制。另一方面,通过联合开展虚假仲裁检察监督专项活动的形式,在合作中进一步凝聚共识,深化打击成效,完善防范对策,从而形成防范和查处虚假仲裁的合力,建立防范和遏制虚假仲裁违法行为的联合机制。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