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仲裁检察监督完善路径探析

2024年12月10日 字数: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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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蒲志发 何剑 楚芳

  检察机关将监督触角从虚假诉讼延伸到虚假仲裁等非诉领域,符合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也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监督公权力和救济私权利职能作用的现实需要。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近年来,在国家常态化开展打击虚假诉讼、虚假调解的高压态势下,部分不法分子将目光转向仲裁、公证、特别程序等民事非诉领域。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实现非法目的,既损害了国家、集体或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又妨害了司法秩序、破坏了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将监督触角从虚假诉讼延伸到虚假仲裁等非诉领域,符合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也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监督公权力和救济私权利职
  能作用的现实需要。
  虚假仲裁监督的现状考察
  虚假仲裁,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当事人单方通过伪造证据等形式捏造仲裁案件基本事实,企图通过仲裁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具有隐蔽性较强、双方串通或单方欺诈等特点。
  从现行法律看,对虚假仲裁行为的监督规制,主要有当事人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对仲裁裁决做出撤销或不予执行、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法院民事执行活动避免虚假仲裁裁决被错误执行,以及仲裁机构的自身规范纠治。《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赋予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如《民事诉讼法》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同时规定,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自行裁定不予执行。最高法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及业务指导规范性文件,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认定标准作了细化,并赋予一定条件的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作为纠治虚假仲裁最便利的仲裁机构,在现行规定下,仅对劳动仲裁委规定了自行纠错,而对于虚假仲裁高发的商事仲裁领域,现行法律法规等并未规定自行启动纠错程序。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打击和防范虚假仲裁方面,通过印发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进行了积极探索,如2019年最高检以虚假诉讼监督为主题印发的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中,就有检察机关监督虚假仲裁的相关经验做法。2023年再次编发了虚假仲裁监督典型案例,2023年度全国检察机关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名单中,也有检察机关就虚假仲裁、枉法仲裁问题向司法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的做法,凸显出司法实践中对虚假仲裁案件开展检察监督的正当性、可行性以及迫切性。但囿于相关立法尚不完善以及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缺乏刚性等因素,虚假仲裁检察监督面临一定的困境。
  将虚假仲裁纳入检察监督范围的可行性和正当性
  检察机关参与虚假仲裁监督符合其职能定位。虽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仲裁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但无论是从宪法,还是《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