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数字藏品权利穷竭适用之检视
2024年12月10日
字数:1730

□文/蔡琳 魏苾
明确NFT数字藏品的性质、厘清NFT数字藏品作为数字产品和数字作品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在数字网络新时代的背景下,随着元宇宙的兴起,NFT数字藏品作为新出现的可交易的虚拟热点事物,凭借其独一无二的不可替代性、指向代码的高度秘密性以及外观展现的丰富艺术性,成功吸引了众多受众的瞩目与青睐。NFT数字藏品是区块链网络上具备独一性代码的虚拟财产,其代码仅买方能独占享有。我国现有456万件NFT数字藏品发售,总发行量约为1.5亿元人民币。预计到2026年,中国NFT数字藏品交易市场将达到300亿元人民币。
但与之相对的是二级交易市场的实行迟迟不落地,究其原因是NFT数字藏品的性质及转售问题尚未厘清。NFT数字藏品侵权第一案之“胖虎打疫苗”案将视线聚焦到NFT数字藏品国内二级市场的常态化开放可能性。在二次转售流程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无疑是发行权的权利穷竭原则。不可否认,“胖虎打疫苗”案解决了关于NFT数字藏品性质问题的争论,肯定了NFT数字藏品作为数字产品的所有权特质,但该案法院认定NFT数字藏品的交易适用网络传播权,否定发行权的运用。对此,学界的理论争议依旧僵持不断。学界中主要存在三类观点,一是否定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可能性,认为NFT数字藏品依托于网络空间,本身不具有“有形载体”这一前提适用条件。且一旦适用权利穷竭原则,那么对NFT数字藏品的盗版复制,这类本来就具有追溯难度的不当行为将会更难进行追查,进而侵害著作权人的正当利益。二是肯定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认为不能当然解释《著作权法》中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为“有形载体”,作为转移所有权为前提的NFT数字藏品交易也能使用权利穷竭原则。三是中立说,认为NFT数字藏品有限适用权利穷竭原则。学界多持赞同NFT数字藏品发行适用权利穷竭的观点,少数持有反对或中立观点。学说争议归根于NFT数字藏品的性质不清、载体不定与客体不明等问题存在。现有法律制度缺乏对NFT数字藏品性质之界分、对NFT数字藏品著作权载体之定义、对著作权保护客体之论述。故而,明确NFT数字藏品的性质、厘清NFT数字藏品作为数字产品和数字作品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NFT数字藏品著作权载体与客体之界分
NFT数字藏品铸造发行的产业链条逐渐实现上下游的多元衍生和发展。2022年春节期间,广东省博物馆与鲸探平台推出以被誉为“镇馆之宝”的《墨龙图》轴为基础二次创作的数字藏品,限量发行10000份,一经上线便售罄。但在交易火爆的背后,NFT数字藏品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其中,问题的根源在于法律缺乏对NFT数字藏品的基本定性和制度设计。民法典对于虚拟财产并没有明确定义,仅阐述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NFT数字藏品作为一种数字产品,具有价值并属于虚拟财产的范畴。NFT数字藏品以数字为载体,以虚拟财产之本质、所有权之性质而类似于游戏装备受民法保护。NFT数字藏品类似于一把钥匙,它所代表的底层资产或基础资产通常不在区块链上,而是由于容量限制而存储在其他服务器或离线存储于现实中(如果基础资产是实物),数字藏品可被看作消费者购买NFT数字藏品后获有该NFT在区块链上的指向该数字藏品的链接。NFT数字藏品的直接载体为链接代码这一无形载体,并不是传统空间中所有权依托的实体物权。但数字藏品由于代码指向唯一性,使其交易同有形产品一样,由企业或平台负责销售并盈利,发行众多外观相同或不同但底层代码不同的数字藏品。NFT数字藏品作为数字产品,是一种专有财产,具有可控制性,承载着所有权。NFT数字藏品具有独特性和可专有性,使得其类同于现实中传统书籍的批量销售。传统批次生产的具有可替代性的物通过特定的物的交付实现物的特定化区别,NFT数字藏品的交易则通过其底层代码的不同得以同样区分于彼此。“胖虎打疫苗”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肯定NFT数字藏品的交易实质是所有权的转移,即间接肯定NFT数字藏品的虚拟财产属性,肯定NFT数字藏品属于数字产品,在这一点上法院判决无可厚非。
NFT数字藏品通常负载着著作权。NFT数字藏品作为信息网络时代出现的新事物,既不同于传统作品,也不同于不具有独特性和指向性的一般数字作品。传统作品依托其载体的有形性,知识取得需要以所有权的取得作为前提。在所有权和发行权发生混淆时,权利穷竭原则发挥效用,厘清所有权和发行权的界限。一般数字作品则直接借助计算机媒介和互联网技术而获有知识。所以对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