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局长的贪腐“伏笔”

2024年12月10日 字数:2147
 “逆袭”成功的,换句话说,自己这次中标已经得罪了刘明,那么刘明是否会在工程推进中秉公办事,是否会公报私仇刁难自己,房绍华觉得自己心里并没有底。
  为了争取刘明,确保后续工程项目顺利推进,房绍华精心策划了一次登门拜访之旅。2017年8月的一天,刘明接到了房绍华打来的电话,两人相约在刘明位于阿里地区农牧局的家中碰头。两人见面后,短暂寒暄一番,房绍华便直奔主题,说明来意。房绍华先是主动认错,对自己在上述招投标中未按刘明要求退出投标表示歉意,继而又提出希望刘明在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不要为难自己,在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的时候给个方便。
  房绍华之所以敢于在与刘明有过结的情况下,还郑重其事地请托刘明办事,自然是有底气的,而房绍华的这一底气就源于金钱开路。房绍华来到刘明家的时候随身携带了一个手提袋,其与刘明简短交谈四五分钟之后即起身离开,将随身携带的那只手提袋丢在刘明家的茶几上,向刘明表示是自己的一点心意。
  刘明自然明白,房绍华此行既是负荆请罪,又是投石问路,一定非常在意自己的态度。然而,也许连房绍华也没想到,刘明看在钱财的份上全然不计前嫌,全力配合自己,欣然收下这份“抚慰金”。出门后的房绍华长出了一口气,暗自为策划此次拜访的英明之举庆幸。
  房绍华离开后,刘明打开手提袋一看,发现里面装着一捆十沓百元面额现金和五沓散的百元面额,共计15万元人民币。上述款项中的10万元被刘明在一个月后借给其堂弟,剩余的5万元则被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
   跑偏的新官理“旧账”
  我们党一直强调新官要理“旧账”,新官理“旧账”不仅是新官的应尽之义,也是前任的应尽之责,体现的是新官的担当和作为。但新官理“旧账”不能附加人情因素,如果把新官理“旧账”当成接受请托办事,事后再与请托人兑现好处,这就彻底背离了新官理“旧账”的本意,这种跑偏的新官理“旧账”说到底就是以新官担当作为幌子的权钱交易。说来也巧,这剑走偏锋的一幕竟然在刘明贪腐案中真实地上演了。
  提到刘明案中的“旧账”,不得不提一个叫郑捷的工程商。郑捷是阿里蓉泰商贸有限公司、阿里益荣商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郑捷早在2010年就与刘明相识,两人关系不错。
  2020年7月,刘明正式履新革吉住建局局长职务。也许是提前听到风声,郑捷未雨绸缪,于当年四月份找到刘明,称自己在革吉住建局的棚改项目上多做了很过工程量,郑捷表示这些工程是革吉住建局让他做的,他不能拒绝。
  刘明听懂了郑捷的意思,就是在前任革吉住建局局长任期中,郑捷按革吉住建局要求额外做了许多工程,但未能结算到应得的工程款项,郑捷认为自己吃了亏。
  对于这笔关系到郑捷切身利益的“旧账”,刘明当场表态自己到岗后会“理”,称以后革吉住建局有合适的项目就尽量考虑让他做。也就是说,刘明是想通过多介绍工程让郑捷做的方法补偿他,而刘明正式履新后果然履行了之前的承诺,介绍郑捷承揽了革吉住建局好几个工程项目。
  卷宗显示,2020年至2021年间,刘明通过向革吉县工程项目议标会议推荐、向项目招标代理公司推荐的方式,帮助郑捷通过其名下两个公司或借用其他公司资质承揽了革吉县主干道两侧修复改造建设项目、市政道路两侧路灯购置项目一期、主干道两侧路灯采购项目二期、老旧小区三期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工程也在刘明的关照下顺利通过竣工验收。
  郑捷是个知恩图报的人,他觉得刘明用这种方式理了“旧账”,给他带来了经济实惠,他应当予以报答。为了不留痕迹,郑捷还自作主张地想到了一个故意绕弯路行贿的方法。由于刘明的弟弟刘某是郑捷企业的员工,于是郑捷便将其计划贿送给刘明的钱款直接打到了刘某的银行卡上,想以工资的名义混淆视听,掩盖贿赂事实。
  刘某证实称,2020年12月份左右,郑捷打电话给其,称过几天会给其银行卡转账30万元,其中10万元是其当年的工资,剩余20万元让其转给刘明。12月8日,刘某收受郑捷安排支付的30万元,其当即按郑捷要求将其中20万元转账给了刘明。后该款中的15万余元被刘明用于偿还个人网捷贷,剩余4万余元被其用于日常开支。
  东窗事发,人财两空
  刘明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22年6月13日被免去革吉住建局局长职务,并于2022年8月10日被逮捕。西藏自治区日土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明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日土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日土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日土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明利用其担任革吉项目中心副主任、革吉质监站站长、革吉住建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房绍华、郑捷等5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承揽、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上述5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16.78万元。
  日土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明在革吉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革吉项目中心、革吉住建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直接安排或推荐安排工程项目谋取利益,并直接收受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116.78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予以惩处。
  2023年2月3日,日土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在案扣押的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16.7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一部黑色华为nova9手机,依法返还给被告人刘明。
  一审宣判后,刘明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除刘明外,本文人名均为化名;未经作者同意,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