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机构更名后 相关职务应重新进行任命
2024年12月10日
字数:635
□文/沈彦科
笔者认为,工作机构更名后相关职务应重新进行任命。
机构和职务设定的专有性。根据宪法和相关组织法规定,设置各类组织机构,诸如各大机关设置的办公厅(室)、党政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包括人大、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等设置的内部机构。其机构名称的专有性和工作职责的固定性,使其在限定的区域或者职责内开展工作。设置的各机构都配备有相应的领导职务,按照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在改革机构中,一般有合并机构、分解机构、设立新机构、变更名称、增加工作职权等,对几个单位合并为一个单位的,相比原来的机构就扩大了职权范围,新任领导的工作职权也就随着扩大。在这种情况下,为体现有关法律和任命领导干部的条例的严肃性,进行重新任命符合依法治国和实际工作的需求。
机构改名,相应职务也要随着变动。机构单位的领导职务是因设置的机构而存在,当机构名称改变或者消失时,其相应的领导职务也随之变化或消失,即原任领导职务名称就不存在了。被新名称替代的机构,在对外行使职权或者业务工作之前,仍然需要作出决定设置机构,向社会及公众发布公告或者通知,明示新机构的产生。随着新机构的产生,所在机构的领导职务名称也随之出现,由于原职务名称的消失,新职务就需要由有权决定任命的机关履行任命程序,作出任命决定发出通知和对外公告。不可图省事减去任命程序,对机构变化后的新职务采取发通知的方式来代替任命机关的决定。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
笔者认为,工作机构更名后相关职务应重新进行任命。
机构和职务设定的专有性。根据宪法和相关组织法规定,设置各类组织机构,诸如各大机关设置的办公厅(室)、党政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包括人大、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等设置的内部机构。其机构名称的专有性和工作职责的固定性,使其在限定的区域或者职责内开展工作。设置的各机构都配备有相应的领导职务,按照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在改革机构中,一般有合并机构、分解机构、设立新机构、变更名称、增加工作职权等,对几个单位合并为一个单位的,相比原来的机构就扩大了职权范围,新任领导的工作职权也就随着扩大。在这种情况下,为体现有关法律和任命领导干部的条例的严肃性,进行重新任命符合依法治国和实际工作的需求。
机构改名,相应职务也要随着变动。机构单位的领导职务是因设置的机构而存在,当机构名称改变或者消失时,其相应的领导职务也随之变化或消失,即原任领导职务名称就不存在了。被新名称替代的机构,在对外行使职权或者业务工作之前,仍然需要作出决定设置机构,向社会及公众发布公告或者通知,明示新机构的产生。随着新机构的产生,所在机构的领导职务名称也随之出现,由于原职务名称的消失,新职务就需要由有权决定任命的机关履行任命程序,作出任命决定发出通知和对外公告。不可图省事减去任命程序,对机构变化后的新职务采取发通知的方式来代替任命机关的决定。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