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更名后职务重新任命或者随之更名均可
2024年12月10日
字数:605
□文/王鸿任
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变更了机构名称,相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是否需要重新任命,笔者认为重新任命或者不重新任命而随着工作机构的更名工作职务也随之更名,都是可以的。
机构更名后,相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自然不能再保持原来的名称,应当具有一个与变更后机构名称相一致的职务名称,而这一职务仍然由法定的任免主体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无疑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无可非议;然而机构的更名毕竟与机构的撤销、新设、挂靠、合并等具有一些不同,如果机构建制、工作性质、职责范围等没有较大的实质性变化,仅仅是因为某些原因变更了机构名称,譬如原来的“局”任命的职务是“局长”,更名为“委员会”之后“局长”应更名为“主任”,鉴于此,对需要更名的职务不进行重新任命,而是随着机构名称的变更职务也随之更名,由原来提请任命的单位报人大常委会备案,这种做法同样是可行的。
从各地《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规定来看,以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条例为例,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地规定:“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在的工作机构名称改变时,原提请机关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而广东、湖南、安徽、吉林等地则规定:“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改变而工作性质和范围没有变动的,不再重新办理任命手续,由提请机关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由此可见,重新任命或者随之更名是个方法问题,与法律无悖。
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变更了机构名称,相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是否需要重新任命,笔者认为重新任命或者不重新任命而随着工作机构的更名工作职务也随之更名,都是可以的。
机构更名后,相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自然不能再保持原来的名称,应当具有一个与变更后机构名称相一致的职务名称,而这一职务仍然由法定的任免主体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无疑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无可非议;然而机构的更名毕竟与机构的撤销、新设、挂靠、合并等具有一些不同,如果机构建制、工作性质、职责范围等没有较大的实质性变化,仅仅是因为某些原因变更了机构名称,譬如原来的“局”任命的职务是“局长”,更名为“委员会”之后“局长”应更名为“主任”,鉴于此,对需要更名的职务不进行重新任命,而是随着机构名称的变更职务也随之更名,由原来提请任命的单位报人大常委会备案,这种做法同样是可行的。
从各地《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规定来看,以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条例为例,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地规定:“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在的工作机构名称改变时,原提请机关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而广东、湖南、安徽、吉林等地则规定:“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改变而工作性质和范围没有变动的,不再重新办理任命手续,由提请机关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由此可见,重新任命或者随之更名是个方法问题,与法律无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