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更名是否重新任命应依规而定

2024年12月10日 字数:549
 □文/滕修福
  关于机构更名是否需要重新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曾有相关答复。1992年6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答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请示时,明确:“省人事局、粮食局、物资局等局经国务院批准改为厅,局长改为厅长,应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1992年8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答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请示时,明确:“县政府的委员会、局被撤销,其主任、局长的职务需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应免职。”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办法也有所规定。诸如:《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在机构撤销后,其职务自然消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所在机构合并、更名的,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重新任免。”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人事任免办法明确无须任免,报备即可。诸如:《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如果其机构名称改变,而基本职责范围没有变动,可以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但应当由原提请任命单位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笔者认为,机构更名重新任免,合乎有“任”就有“免”的法理;如果不重新进行任免,人大常委会在作出机构更名决定的同时,应依照地方任免办法有所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