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任命是对人大任免程序和规则的尊重

2024年12月10日 字数:569
 □文/尚娟
  笔者认为,因机构改革涉及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更名后,相关人员职务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这是对人大常委会任免程序和规则的尊重。
  首先,任免权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权,其他机构无权代行。党委部门不能作出有关工作机构和部门更名,相关人员职务随之更名的决定,必须重新提名相关人员担任新的职务,由人大常委会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次,工作机构和部门名称变更和相关人员职务变更属于两个不同类型的履职范畴。作出更名决定是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免权”的范畴。
  第三,决定权和任免权在行使范围、提请主体、表决通过方式和程序上有很大的差别,不能混为一体。如,县人民政府的个别副职领导及工作部门负责人,应该由县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人大常委会不应该在没有县长提名的情况下,作出相关人员职务随着机构名称变更而变化的决定。而且,如果不依照人大常委会任免程序通过人员职务变更,任命时颁发任命书、宪法宣誓等程序环节都无从谈起。
  第四,人大常委会不重新任命涉机构改革相关人员,不能形成工作上的闭环。工作机构和名称发生变化的,相关人员的原任职务可以自行终止,但是如果不重新任命相关人员,待后面人事变化时,因为新提名的人员的前任没有经过任命程序,就不能免去其职务,无法实现“免旧任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