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重新任命应视具体情况

2024年12月10日 字数:601
 □文/崔厚元  
 笔者认为,因机构改革更名后相关人员工作职务是否需要重新任命,不能一概而论,应该根据每个单位机构改革的具体情况,再决定相关人员是否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根据本轮地方机构改革情况,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机构更名并且职责范围也发生变化。对于这类单位,有的新划进一部分职能,有的划出去一部分职能,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同时发生变化。如果不重新任命,原工作职务与新单位职责显然不相匹配。如,商务局划入投资促进局职责,更名为商务局(投资促进局);文化和旅游局新划入新闻出版、电影管理职责,更名为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文物局)。通过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新机构、新职责、新人员相互匹配,法律关系也随之理顺。
  第二种情类型,机构更名但其职责范围没有变化。对于这类单位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涉及一些政府工作部门,由于其机构更名由党委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决定,而其主要负责人任免权属于同级人大常委会。另一种情况是涉及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更名,如财政经济委员会更名为预算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更名为代表工作委员会,对于这种情况,机构更名和人员任命同属于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关于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名称和相关人员职务名称变更的决定,在作出关于部分内设机构名称决定,同时规定更名后相对应的工作人员职务名称随之变更,这样一来,相关人员职务可以不必重新任命。当然,重新任命也未尝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