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引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层实践

2024年12月10日 字数:2010
展,产生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但仍存在法规制度不健全、职责任务不明晰、工作运行不规范等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从制度层面落实中央和上位法原则性的规定要求,保障和推动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依法开展、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数次讨论修改《条例》满载民意
  街道人大工委是基层人大联系服务代表和群众、广泛收集民情民意民愿的“神经末梢”,处于基层民主实践的最前沿,充分发挥街道人大工委作用,是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实践,切实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新时代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是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今年自主起草的立法项目,常委会领导同志和组成人员高度重视、高度关注。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深入调研,旨在确保这部群众身边的基础性法规制度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切实对人大街道工委工作起到规范和促进作用。
  为增强立法的操作性,条例草案初稿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利用代表履职平台,征求省人大代表意见;委托10个设区市人大征集辖区内各级人大的意见;赴西安等5市8个区县实地调研,听取基层人大和代表以及街道等各方面意见;征求了街道人大工作体量大、样本多、经验丰富的上海、浙江、重庆等省市的意见建议。条例草案于今年5月底提交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审议。一审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相关领导的带领下,赴四川、重庆、西安、咸阳等省内外地区进行学习考察,调研了解,并征求了部分立法咨询专家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结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等各方面的意见,对一审条例的名称和内容进行了修改,于今年7月底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二次审议。二审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并在相关领导的带领下赴延安市、渭南市开展立法调研,与部分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组织、干部群众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并组织召开了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专家的建议和立法调研了解的情况,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各层级民主形式的要求,对条例草案逐条进行研究修改。2024年9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提出了《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经2024年9月19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展基层民主注重体现特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基层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场域,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最直接、最广泛、最生动的实践。
  随着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不断提高,对民主的诉求也更加多元,积极发展基层民主既是对党和国家政策的响应,也是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基层是人民群众实现民主参与和民主素养提升的重要场域,不同行为主体在党组织领导下围绕基层公共事务,通过民主、法治与合作等机制协同进行民主管理,能够最大程度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和智慧,彰显人民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
  从实践层面来看,高质量的基层民主能够有效促进基层善治,成为加快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驱动因素。街道的工作是党的政策、法律法规走到人民群众身边的“最后一公里”,人大街道工委是最基层的人大工作,是推动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力量。因此,积极发展基层民主,是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所在。
  为进一步推动陕西省基层民主政治的有益探索,省人大常委会在此次立法中借鉴外省的立法经验,结合本省有关地方开展街道居民议事制度的实际,将基层人大通过居民议事机制加强监督等方面的有效做法上升为制度安排。其中,《条例》规定,人大街道工委可以推动建立居民议事等工作机制,发挥辖区内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在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推进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
  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和活力源泉。抓好代表工作,持续激发人大代表的履职潜力、代言活力、为民动力,就等于牵住了人大工作的“牛鼻子”。为更好发挥代表作用,《条例》明确,组织由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关于承办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以及落实民生实事项目情况的报告,并进行评议;组织由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参加立法调研等活动;组织由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民监督;加强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的履职管理,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