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疑难问题研究
2024年11月10日
字数:2131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成丽娜 宋雯雯
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日益增长,侵犯知识产权不仅会损害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对技术进步、文化传播和国际贸易产生负面影响。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是检察机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体现,是服务保障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本文以A市H区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为样本,分析当地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特征、办案存在的困境,提出解决、完善对策建议,以期对进一步打击涉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营造更加专业、更加规范的知识产权营商环境提供有益探索。
侵害知识产权案件类型较为集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通常指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所列明的四类罪名。其中侵犯商标权类犯罪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三个罪名,侵犯专利权类犯罪有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类犯罪有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类犯罪有侵犯商业秘密罪。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在2022年至2024年受理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均为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案件。主要原因在于,相对于专利和商业秘密,侵犯注册商标犯罪对专业技术、制作成本要求更低,同时行为人获取商标内容的渠道更为简单。
共同犯罪占比较高,链条式犯罪趋势明显。从A市H区检察院近三年办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来看,共同犯罪案件较多,制假售假向组织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多起侵犯酒类注册商标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雇佣几名工人通过流水线形式进行大规模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谋取非法利益。此类案件中,被雇佣的工人存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帮助犯。跨区域的链条式犯罪给打击犯罪和后续的行政处罚带来了难题,因此,需要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实现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
涉案领域较为集中。A市H区检察院近三年办理的侵犯商标权类案件侵权产品主要集中在烟酒、电子产品领域,其中假烟、假酒占比较大,此类案件与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相互交织,易存在想象竞合犯情况,因此,案件承办人需认真审查案件证据,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注册商标刑事案件疑难问题。案件定性问题。知识产权犯罪各罪名间的行为往往具有关联性,一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可能同时涉及多项交叉罪名。如H检察院办理的瞿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行为人瞿某某从上线处购买二手手机、手机后盖、手机充电器等配件,由瞿某某聘请的工人王某某、胡某某对手机进行性能检测,并根据手机出现的问题进行修理或者更换配件、安装后盖,组装完成后以库存机、资源机或者9成新、95新的按国行正品二手机进行出售获利,经鉴定,侦查机关在瞿某某处查处的302部二手手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侦查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审查起诉。但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本案定性存在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还是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争议。
证据固定困难。侵犯商标权犯罪作为知识产权犯罪的一类,其取证方式有别于传统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困难,特别是现如今网络发达的背景下,调查取证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难度更大。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统一管辖办案模式下的问题。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利益亦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统一管辖体现在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而侦查工作仍然由各县区公安分局承担,侦查人员侦办该类案件经验少,且人员流动性大,导致难以形成一支稳定、专业的侦查队伍。当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与案件侦查机关不在同一行政区划之内时,检察机关对异地侦查机关开展提前介入、立案监督,或者侦查活动监督的方式、渠道,以及相关机制都有待进一步协调。对于其他非集中管辖地县区院来说,涉知识产权案件来源减少,常常面临无法有序衔接知识产权的综合履职问题。
为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提升知识产权综合检察治理质效,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创新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机制,推动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将严惩知识产权犯罪与加强权益保护有机结合,全力助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代化的实现。
要以办案为中心,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检察机关要立足司法办案主责主业,突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围绕服务大局着力点,聚焦知识产权保护关键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点,依法能动履职,主动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要以专业促实效,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办案团队建设。要积极探索“四大检察”融合履职,可以抽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部门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检察官组成知识产权办案团队,联合办理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抓实知识产权案件“一案四查”,确保及时准确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可以积极开展“智慧借助”,聘请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借助“外脑”全面提升检察办案质效和司法能力,邀请商标、专利、著作权等领域专家学者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运用专业知识解决专门问题,促进提升办案精准度。
要密切协同配合,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强化信息互通、线索移送、案件协作、重大事项磋商等常态化合作,形成犯罪打击预防合力。
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日益增长,侵犯知识产权不仅会损害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对技术进步、文化传播和国际贸易产生负面影响。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是检察机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体现,是服务保障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本文以A市H区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为样本,分析当地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特征、办案存在的困境,提出解决、完善对策建议,以期对进一步打击涉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营造更加专业、更加规范的知识产权营商环境提供有益探索。
侵害知识产权案件类型较为集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通常指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所列明的四类罪名。其中侵犯商标权类犯罪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三个罪名,侵犯专利权类犯罪有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类犯罪有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类犯罪有侵犯商业秘密罪。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在2022年至2024年受理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均为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案件。主要原因在于,相对于专利和商业秘密,侵犯注册商标犯罪对专业技术、制作成本要求更低,同时行为人获取商标内容的渠道更为简单。
共同犯罪占比较高,链条式犯罪趋势明显。从A市H区检察院近三年办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来看,共同犯罪案件较多,制假售假向组织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多起侵犯酒类注册商标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雇佣几名工人通过流水线形式进行大规模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谋取非法利益。此类案件中,被雇佣的工人存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帮助犯。跨区域的链条式犯罪给打击犯罪和后续的行政处罚带来了难题,因此,需要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实现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
涉案领域较为集中。A市H区检察院近三年办理的侵犯商标权类案件侵权产品主要集中在烟酒、电子产品领域,其中假烟、假酒占比较大,此类案件与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相互交织,易存在想象竞合犯情况,因此,案件承办人需认真审查案件证据,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注册商标刑事案件疑难问题。案件定性问题。知识产权犯罪各罪名间的行为往往具有关联性,一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可能同时涉及多项交叉罪名。如H检察院办理的瞿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行为人瞿某某从上线处购买二手手机、手机后盖、手机充电器等配件,由瞿某某聘请的工人王某某、胡某某对手机进行性能检测,并根据手机出现的问题进行修理或者更换配件、安装后盖,组装完成后以库存机、资源机或者9成新、95新的按国行正品二手机进行出售获利,经鉴定,侦查机关在瞿某某处查处的302部二手手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侦查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审查起诉。但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本案定性存在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还是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争议。
证据固定困难。侵犯商标权犯罪作为知识产权犯罪的一类,其取证方式有别于传统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困难,特别是现如今网络发达的背景下,调查取证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难度更大。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统一管辖办案模式下的问题。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利益亦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统一管辖体现在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而侦查工作仍然由各县区公安分局承担,侦查人员侦办该类案件经验少,且人员流动性大,导致难以形成一支稳定、专业的侦查队伍。当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与案件侦查机关不在同一行政区划之内时,检察机关对异地侦查机关开展提前介入、立案监督,或者侦查活动监督的方式、渠道,以及相关机制都有待进一步协调。对于其他非集中管辖地县区院来说,涉知识产权案件来源减少,常常面临无法有序衔接知识产权的综合履职问题。
为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提升知识产权综合检察治理质效,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创新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机制,推动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将严惩知识产权犯罪与加强权益保护有机结合,全力助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代化的实现。
要以办案为中心,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检察机关要立足司法办案主责主业,突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围绕服务大局着力点,聚焦知识产权保护关键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点,依法能动履职,主动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要以专业促实效,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办案团队建设。要积极探索“四大检察”融合履职,可以抽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部门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检察官组成知识产权办案团队,联合办理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抓实知识产权案件“一案四查”,确保及时准确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可以积极开展“智慧借助”,聘请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借助“外脑”全面提升检察办案质效和司法能力,邀请商标、专利、著作权等领域专家学者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运用专业知识解决专门问题,促进提升办案精准度。
要密切协同配合,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强化信息互通、线索移送、案件协作、重大事项磋商等常态化合作,形成犯罪打击预防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