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治理时代下审计委员会监督制度研究
2024年11月10日
字数:2299
委员会成员的情况,对于监督效能又有减损。因此,在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前提下,其余委员会的设立仍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具备保证多委员会独立性的状态下,不宜强制要求公司,同时设立多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必须具有独立性,必须区别于公司的管理层,审计委员会成员与公司经理、财务人员必须区分,否则会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悖论。
审计委员会监督制度的构造建议
纵观世界各国,其治理模式无异于单层制、双层制、混合制以及任选制这四种类型。我国之所以在新《公司法》修订之中采纳单双层并行制,如前文所述乃是基于结构过渡与公司自治的考量。在整体的结构设置上建议我国采用不同公司类型区分原则,即审计委员会监督机制参考英美法系的单层制与本土经验来完善;监事会监督机制不应废除,参考德国为代表的双层制,向单层制逐渐靠拢。
明确审计委员会的各项监督职能。目前新《公司法》规定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与监事会职能一致,以下明晰主要的三项内容,一是检查公司财务;二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三是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第一,检查公司财务这一项职能可由审计委员会替代,且在上市公司中也有所明确,实践中很多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并未切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因此,仅参考上市公司的监督职能是有些困难的。应从两方面进行优化:一方面是独立性。我国目前与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相关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只强调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且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而在英美法下,审计委员会均由独立董事或者非执行董事担任,即在委员的选聘上做到与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彻底独立;另一方面是专业性。若仅要求一名独立董事作为专业会计满足其监督财务的职能是不充分的,应当在扩充人数与专业水平的两方面进行提升,同时鼓励公司聘请其他专业的审计委员会,借助外部审计力量来加强财务监督。第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是最难发现并且最难处理的。这一类职能,我们认为可以部分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现行有效的《公司法》下,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是全方位监督,不仅仅在财务方面,也包括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履职行为,如制定和执行公司经营计划、对外投资计划等。而受限于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是从财务角度的“单兵突破”,因此审计委员会对董事、高管履职行为的监督也应当是从财务角度切入,如关联交易。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与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的方式,转移利润、输送利益,从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时,该等关联交易的情况可以从财务报表上进行查阅。审计委员会关注到这一事项后,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公允性、合理性等进行解释,从而实质上起到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作用。第三,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提出议案。这一类职能,并不适合由审计委员会直接履行,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上报至董事会,由董事会来提出。现行有效的《公司法》下,监事会和董事会是平行机构,监事和董事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因此,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提出议案。而选择设置审计委员会、不再设立监事会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属于董事会的下属专门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此时再赋予董事会内部专门委员会提议召开股东会和提案的权利,会导致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权责不清。因此,此时审计委员会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会并提交相关议案的建议,尤其是对公司财务监督方面的相关提案,而后由董事会实际履行召开股东会并将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权利。
明确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新《公司法》将审计委员会决议作出的条件设置为“全体成员”过半数规定,而并未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可单独就审计委员会权限项下事项单独作出决议。日本地区规定与草案中规定保持一致,且明确提出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单独行使职权。而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中,为了最大化独立董事的效能,审计委员会成员甚至可单独行权。如我国台湾地区,即赋权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向法院提出解任违规董事、对董事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及行使一系列本应由审计委员会集体作出决议的权限。鉴于已明确区分独立董事行使一般监督职权,专业委员会行使特殊监督职权,此时不宜再将其混淆,且审计委员会特殊监督的职权均对应公司相对重要事项,如决定会计师事务所,此时单独成员的意思表示不足以作出合理、合乎公司利益的判断,不应交由成员单独行使。因此,应当落实公司法的规定,就法律规定的事项,由审计委员会集体表决行使职权。此外,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应该随着单层制进行配套修改。可以参考美国,美国公司大多没有监事会,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是由董事会中无利害关系的董事来完成的,这样单层制的治理将一部分监事会的职权分给董事会,一部分分给审计委员会,两者平衡监督职能。
明确审计委员会激励机制。审计委员会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其自身并无履职的行为能力,需要依靠具体的个体来实现其监督,因此,如何提升审计委员会的履职能力依靠的是非执行董事的专业性与积极性。监事会中监事大多是兼职,因此其薪金报酬水平是保证非执行董事专职性的关键因素。若非执行董事的报酬过低,则其积极性很难保证。参考上市公司下独立非执行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给予独立董事的津贴由董事会制订预案,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首先,董事会可以为审计委员会中的非执行董事设立奖项,颁发奖金;其次,公司可为审计委员会设立专门的监督资金,可缓解财务依赖;最后,激励非执行董事在专注于履职工作的同时,注重提升审计委员会专业能力。如此提高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性与积极性,形成良性循环,可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
审计委员会监督制度的构造建议
纵观世界各国,其治理模式无异于单层制、双层制、混合制以及任选制这四种类型。我国之所以在新《公司法》修订之中采纳单双层并行制,如前文所述乃是基于结构过渡与公司自治的考量。在整体的结构设置上建议我国采用不同公司类型区分原则,即审计委员会监督机制参考英美法系的单层制与本土经验来完善;监事会监督机制不应废除,参考德国为代表的双层制,向单层制逐渐靠拢。
明确审计委员会的各项监督职能。目前新《公司法》规定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与监事会职能一致,以下明晰主要的三项内容,一是检查公司财务;二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三是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第一,检查公司财务这一项职能可由审计委员会替代,且在上市公司中也有所明确,实践中很多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并未切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因此,仅参考上市公司的监督职能是有些困难的。应从两方面进行优化:一方面是独立性。我国目前与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相关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只强调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且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而在英美法下,审计委员会均由独立董事或者非执行董事担任,即在委员的选聘上做到与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彻底独立;另一方面是专业性。若仅要求一名独立董事作为专业会计满足其监督财务的职能是不充分的,应当在扩充人数与专业水平的两方面进行提升,同时鼓励公司聘请其他专业的审计委员会,借助外部审计力量来加强财务监督。第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是最难发现并且最难处理的。这一类职能,我们认为可以部分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现行有效的《公司法》下,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是全方位监督,不仅仅在财务方面,也包括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履职行为,如制定和执行公司经营计划、对外投资计划等。而受限于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是从财务角度的“单兵突破”,因此审计委员会对董事、高管履职行为的监督也应当是从财务角度切入,如关联交易。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与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的方式,转移利润、输送利益,从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时,该等关联交易的情况可以从财务报表上进行查阅。审计委员会关注到这一事项后,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公允性、合理性等进行解释,从而实质上起到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作用。第三,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提出议案。这一类职能,并不适合由审计委员会直接履行,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上报至董事会,由董事会来提出。现行有效的《公司法》下,监事会和董事会是平行机构,监事和董事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因此,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提出议案。而选择设置审计委员会、不再设立监事会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属于董事会的下属专门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此时再赋予董事会内部专门委员会提议召开股东会和提案的权利,会导致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权责不清。因此,此时审计委员会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会并提交相关议案的建议,尤其是对公司财务监督方面的相关提案,而后由董事会实际履行召开股东会并将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权利。
明确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新《公司法》将审计委员会决议作出的条件设置为“全体成员”过半数规定,而并未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可单独就审计委员会权限项下事项单独作出决议。日本地区规定与草案中规定保持一致,且明确提出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单独行使职权。而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中,为了最大化独立董事的效能,审计委员会成员甚至可单独行权。如我国台湾地区,即赋权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向法院提出解任违规董事、对董事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及行使一系列本应由审计委员会集体作出决议的权限。鉴于已明确区分独立董事行使一般监督职权,专业委员会行使特殊监督职权,此时不宜再将其混淆,且审计委员会特殊监督的职权均对应公司相对重要事项,如决定会计师事务所,此时单独成员的意思表示不足以作出合理、合乎公司利益的判断,不应交由成员单独行使。因此,应当落实公司法的规定,就法律规定的事项,由审计委员会集体表决行使职权。此外,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应该随着单层制进行配套修改。可以参考美国,美国公司大多没有监事会,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是由董事会中无利害关系的董事来完成的,这样单层制的治理将一部分监事会的职权分给董事会,一部分分给审计委员会,两者平衡监督职能。
明确审计委员会激励机制。审计委员会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其自身并无履职的行为能力,需要依靠具体的个体来实现其监督,因此,如何提升审计委员会的履职能力依靠的是非执行董事的专业性与积极性。监事会中监事大多是兼职,因此其薪金报酬水平是保证非执行董事专职性的关键因素。若非执行董事的报酬过低,则其积极性很难保证。参考上市公司下独立非执行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给予独立董事的津贴由董事会制订预案,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首先,董事会可以为审计委员会中的非执行董事设立奖项,颁发奖金;其次,公司可为审计委员会设立专门的监督资金,可缓解财务依赖;最后,激励非执行董事在专注于履职工作的同时,注重提升审计委员会专业能力。如此提高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性与积极性,形成良性循环,可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