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重症条件能否理赔成焦点

2024年11月10日 字数: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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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马付才

  法院:保险合同中减轻或免除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保险具有特定的损失补偿与风险管理功能,在社会保障中发挥着降低风险、转移风险和风险补偿的重要作用,特别是重大疾病保险,成为越来越多家庭抵御风险的重要选择。
  为了让生活多些保障,湖南省岳阳县的肖一峰(化名)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推销下,给女儿肖蕊(化名)购买了一份重疾险。不幸的是,在正常缴纳保险费用第5年的2023年7月,肖蕊患上了相关疾病并住院治疗。然而,肖蕊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时,保险公司却回复称其是轻症,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因此拒绝赔付。最终,肖一峰父女提起诉讼,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购买重疾险遭遇理赔难
  2018年9月,肖一峰正考虑为即将过7周岁生日的爱女肖蕊送上一份生日礼物时,恰巧遇到了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上门向其推销保险产品。业务员告诉肖一峰,送女儿什么礼品都不如送给她一份终身的保障,建议他为女儿购买一份其保险公司推出的“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肖一峰觉得这位业务员的话不无道理,于是为女儿购买了“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并在该业务员的指导下,在手机平台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电子投保单,约定交费频率为年交,保险期至终身,交费期29年,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基本保险费2610元。
  业务员告诉他,该合同生效之日的180天后,如果他的女儿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会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随后合同终止。
  2023年7月初,肖蕊在体检时被发现肝功能异常,肖一峰带着女儿到湖南省儿童医院进行诊治,并入院治疗。2023年9月19日,该院出具诊断证明书确诊肖蕊患肝豆状核变性。
  此时,肖一峰想到了他在某保险公司为女儿购买的重疾险,保险条款中列明肝豆状核变性在该保险赔偿范围内。于是,肖一峰向保险公司提出了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但保险公司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