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辞职”不意味常委会对代表有监督权
2024年11月10日
字数:605
□文/王鸿任
近年来,人大代表包括全国人大代表被责令辞职的报道时有所见,有人以此为据认为人大常委会对人大代表具有监督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各级人大常委会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必须接受人大代表监督,而无权监督人大代表。责令人大代表辞职的依据:一是2016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违反社会道德或者存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不符的行为,有关方面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二是2018年4月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颁布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对包括人大代表在内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采取包括“责令辞职”的处理措施。据此,一般是由对被责令代表有管理权限或者与其原选举单位同级的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作为责令主体,将责令函告代表的原选举单位、代表所在的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代表本人,然后接入法律规定的代表辞职程序。对此,不应视为人大常委会责令代表辞职。
在实践中,有的不将责令辞职函件接续法定辞职程序,而以被责令代表提出书面辞职为责令代表辞职完成;有的在没有责令辞职函件的情况下,由人大常委会或者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责令代表辞职,同样以被责令代表提出书面辞职为责令代表辞职完成。并认为这样效率高、刚性强。然而这样的做法均无充分的法律依据,责令代表辞职不能理解为人大常委会对人大代表具有监督权。
近年来,人大代表包括全国人大代表被责令辞职的报道时有所见,有人以此为据认为人大常委会对人大代表具有监督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各级人大常委会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必须接受人大代表监督,而无权监督人大代表。责令人大代表辞职的依据:一是2016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违反社会道德或者存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不符的行为,有关方面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二是2018年4月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颁布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对包括人大代表在内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采取包括“责令辞职”的处理措施。据此,一般是由对被责令代表有管理权限或者与其原选举单位同级的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作为责令主体,将责令函告代表的原选举单位、代表所在的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代表本人,然后接入法律规定的代表辞职程序。对此,不应视为人大常委会责令代表辞职。
在实践中,有的不将责令辞职函件接续法定辞职程序,而以被责令代表提出书面辞职为责令代表辞职完成;有的在没有责令辞职函件的情况下,由人大常委会或者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责令代表辞职,同样以被责令代表提出书面辞职为责令代表辞职完成。并认为这样效率高、刚性强。然而这样的做法均无充分的法律依据,责令代表辞职不能理解为人大常委会对人大代表具有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