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辞或责令辞职并非“法外”

2024年11月10日 字数:584
  □文/武春
  对不作为或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代表”,由于不能按代表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当然应终止其代表资格为好。根据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七种法定情形的发生将终止代表资格,“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就是其中的一种情形。
  “辞职被接受的”表明接受辞职必须建立在代表提出辞职的基础上。为了终止相关人大代表的资格,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制定代表辞职办法,明确规定可采取劝辞或责令代表辞职的方式,以此来引导有关“问题代表”提出辞职。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代表退出机制。”
  劝辞和责令辞职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但开展人大工作采取的一些做法,不能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就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或不合法。有些做法可以通过法律精神或相关法律条款的推理来判断是否合法。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可知,对不作为或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代表”劝辞或责令辞职,就是保证的一种有效做法,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体现,这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接受本级人大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不矛盾。
  终止“问题代表”资格的情形还有“被罢免的”,但罢免的难度和工作量大。如罢免县人大代表,需要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需要县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采取劝辞或责令辞职的方式方便快捷,节约成本,是一种符合实际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