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辞”“责令辞职”可以上升为法律

2024年11月10日 字数:577
  □文/滕修福
  从选举与产生的关系、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角度来看,本级人大常委会接受本级人大监督,毋容置疑。但是,称“人大常委会接受本级人大代表监督”是不严谨的。
  从选举与产生的关系来看,人大常委会直接监督选举他的人大代表似乎不合法理。但是,从责任和义务的角度来看,人大常委会有责任和义务维护人大代表这一政治群体的先进性和代表性;从组织与个人的角度来看,人大常委会对选举他的个别不作为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代表”进行“劝辞”或“责令辞职”,责无旁贷,未尝不可。
  从实践来看,“劝辞”也成为一些地方处置“问题代表”的常用方式,尤其是处置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县乡两级违法乱纪“问题代表”,法定罢免启动难、通过罢免门槛高。至于处置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的违法乱纪“问题代表”,选举他的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就能够依法启动罢免案,简便易行。
  “责令辞职”在高层已有示范。早在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就有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全国人大代表“责令辞职”的表述。随着反腐败的持续发力,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大多数直接予以罢免,充分彰显了人大方面对反腐败“零容忍”的态势。
  笔者建议,代表法再次修改,应总结终止“问题代表”资格的实践经验,将代表“劝辞”和“责令辞职”等单列条款或补充条款,写入代表法“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之中,并列出“劝辞”“责令辞职”的法定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