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筑牢法治保障
2024年11月10日
字数:2049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公正、依靠职工、协调配合的原则。
明晰职责充分发挥监督实效
在职责划分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产业工会负责本产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基层工会,负责本区域、本单位、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在政府职责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并完善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处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总工会的意见。
在部门职责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可以邀请同级总工会参加;在处理重大疑难劳动违法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总工会意见。
在协同协作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与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用人单位职责方面,《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并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完善劳动纠纷协商调解制度,加强对劳动纠纷的事前预防和协商解决。
细化监督内容维护职工各项合法权益
《条例》用列举方式细化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内容,对平等就业、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安全生产、社会保险等方面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其中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包括: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执行情况;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工资支付、最低工资、加班工资、福利待遇规定落实情况;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情况,依法参与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等事故的调查处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规定执行情况;女职工、未成年人、残疾职工等劳动特殊保护规定执行情况;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职工职业培训及其经费提取、使用情况;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情况;直接涉及劳动者利益的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或者重大事项的决定和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法律监督事项。
《条例》还将新业态平台企业以及关联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工作纳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内容。其中规定,县级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新业态平台企业工会以及关联企业工会等,应当加强对新业态平台企业以及关联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督促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中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明确“一函两书”制度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
《条例》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使监督工作更加规范,操作性更强。其中明确,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投诉举报制度,公布受理方式,接受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反映,并对投诉举报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可以通过实地检查、网络巡查、风险评估等方式对用人单位实施经常性监督,对发现的劳动关系风险隐患,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方面,《条例》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线索应当登记,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的,自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查。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应当组织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协商,经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其所属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根据需要也可以由该工会提请上一级工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之日起十日内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或者协商无效的,由其所属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根据需要也可以由该工会提请上一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用人单位收到或者应当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总工会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并移交相关资料。
县级以上总工会就本行政区域劳动领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以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
明晰职责充分发挥监督实效
在职责划分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产业工会负责本产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基层工会,负责本区域、本单位、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在政府职责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并完善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处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总工会的意见。
在部门职责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可以邀请同级总工会参加;在处理重大疑难劳动违法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总工会意见。
在协同协作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与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用人单位职责方面,《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并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完善劳动纠纷协商调解制度,加强对劳动纠纷的事前预防和协商解决。
细化监督内容维护职工各项合法权益
《条例》用列举方式细化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内容,对平等就业、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安全生产、社会保险等方面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其中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包括: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执行情况;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工资支付、最低工资、加班工资、福利待遇规定落实情况;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情况,依法参与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等事故的调查处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规定执行情况;女职工、未成年人、残疾职工等劳动特殊保护规定执行情况;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职工职业培训及其经费提取、使用情况;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情况;直接涉及劳动者利益的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或者重大事项的决定和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法律监督事项。
《条例》还将新业态平台企业以及关联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工作纳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内容。其中规定,县级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新业态平台企业工会以及关联企业工会等,应当加强对新业态平台企业以及关联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督促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中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明确“一函两书”制度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
《条例》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使监督工作更加规范,操作性更强。其中明确,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投诉举报制度,公布受理方式,接受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反映,并对投诉举报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可以通过实地检查、网络巡查、风险评估等方式对用人单位实施经常性监督,对发现的劳动关系风险隐患,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方面,《条例》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线索应当登记,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的,自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查。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应当组织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协商,经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其所属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根据需要也可以由该工会提请上一级工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之日起十日内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或者协商无效的,由其所属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根据需要也可以由该工会提请上一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用人单位收到或者应当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总工会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并移交相关资料。
县级以上总工会就本行政区域劳动领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以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