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领悟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任务要求

2024年11月10日 字数:1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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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科学合理确定立法项目。二要坚持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针对性、有效性。立法规划是立法工作的依据和遵循,要发挥好立法规划的预测和指导作用,区分轻重缓急,坚持急用先行,有计划有步骤推进立法工作。要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发挥人大主导作用方面承担的作用,坚持民主集中制,做到多谋善断,形成立法工作合力。三要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依托作用。立法实践中的大量具体工作要依托政府来完成,政府机关在日常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相关职能部门能够更加直接准确地掌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要准确定位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角色,重视发挥政府在立法中的牵头协助作用。同时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四要确保各方参与立法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使立法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体现人民的利益,每一部立法都要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要尽可能地拓宽人民参与立法的渠道,广纳民意充分听取各方面的利益诉求,使立法能够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符合现代化强国建设的基本规律,同时也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尤其要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对重要议题和立法要进行听证会,甚至是辩论会。
  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一要坚持系统观念,在统筹立改废释纂的基础上进行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建设。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要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确保法律规范得到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法律解释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确保法律规范统一适用的功能,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法律解释的特点和规律,健全方法科学、程序完备的法律解释工作机制。要解决好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建设,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适当进行法典化编纂。二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要加大“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力度,推动出台一批改革急需、群众急盼的、现代化建设急用立法项目,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制定金融稳定法、增值税法、能源法、原子能法、民营经济促进法,修改矿产资源法、企业破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会计法、招标投标法、统计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要推进科教兴国、文化强国战略实施,制定学位法、法治宣传教育法,修改文物保护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制定关税法,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反洗钱法,并注重在相关法律中完善涉外规定等制定或完善立法。同时,要进一步放开法律渊源,解决法律规范供给不足的问题。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布局下,要及时修改完善法律规范,使之符合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三要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提高立法质量。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注重审查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等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的内容,认真研究涉宪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与宪法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问题的法律规范。要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基本原则,完善备案审查方式和机制,明确备案审查重点内容,推进备案审查制度化、规范化。
  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区域协同立法是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决定》指出,要“完善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更好发挥高质量发展机制。”为了与区域协同发展战略机制相配套,《决定》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部分专门提出要探索区域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