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2024年11月10日
字数:1528
□ 文/王旭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着眼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为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指明方向,提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目标要求,并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专章部署。这不仅顺应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也契合了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不断提高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的现实需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集中反映了中国之治的制度精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重要依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以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以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切实保障人民权益,以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不断巩固人民主体地位,以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支撑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助力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才能为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环节确立行为规则、提供法律依据,才能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思维、法治的程序、法治的方式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更加健全。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更加注重突出重点、更加注重改革实效。针对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存在的法治实施体系还不够高效、法治监督体系还不够严密、法治保障体系还不够有力等短板和不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等五个方面作出一系列改革部署。这些重要部署,既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各项部署一脉相承、相互衔接,又与时俱进,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最需要、人民群众最期盼、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最紧迫、现实条件最具备的重大改革举措纳入进来,在突出战略性、前瞻性的同时注重改革举措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可以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从前期夯基垒台、立柱架梁,经中期全面推进、积厚成势,发展到加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阶段。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积极因应时代变化、主动适应现实需要、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发展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这些问题同样会影响法治体系建设,也对完善法治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以民主为例,在选举民主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我们还需要在协商民主方面同步加强法治建设,为健全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制度化平台,加强各种协商渠道协同配合提供法律支撑,推动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重要民主形式的法治化水平共同提高。对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突出问题导向,对健全协商民主机制等都作出针对性部署。我们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着眼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为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指明方向,提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目标要求,并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专章部署。这不仅顺应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也契合了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不断提高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的现实需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集中反映了中国之治的制度精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重要依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以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以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切实保障人民权益,以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不断巩固人民主体地位,以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支撑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助力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才能为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环节确立行为规则、提供法律依据,才能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思维、法治的程序、法治的方式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更加健全。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更加注重突出重点、更加注重改革实效。针对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存在的法治实施体系还不够高效、法治监督体系还不够严密、法治保障体系还不够有力等短板和不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等五个方面作出一系列改革部署。这些重要部署,既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各项部署一脉相承、相互衔接,又与时俱进,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最需要、人民群众最期盼、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最紧迫、现实条件最具备的重大改革举措纳入进来,在突出战略性、前瞻性的同时注重改革举措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可以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从前期夯基垒台、立柱架梁,经中期全面推进、积厚成势,发展到加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阶段。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积极因应时代变化、主动适应现实需要、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发展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这些问题同样会影响法治体系建设,也对完善法治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以民主为例,在选举民主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我们还需要在协商民主方面同步加强法治建设,为健全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制度化平台,加强各种协商渠道协同配合提供法律支撑,推动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重要民主形式的法治化水平共同提高。对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突出问题导向,对健全协商民主机制等都作出针对性部署。我们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