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立法,时代大潮中的制度变迁
2024年10月10日
字数:1273
□文/阿计
走过而立之年的网络立法,已积淀了丰厚的制度成果。但作为新兴的立法领域,仍需在填补立法空白、提高立法位级、强化立法前瞻等方面快马加鞭。
1994年,当中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之时,恐怕无人能够预见,三十年后的今天,中国已成为全球网民数量居首、数字经济规模第二的网络大国。网络深刻影响了政治、经济、社会生态,也重塑了寻常百姓的生活方式。
具有“双刃剑”性质的互联网,创造了时代的红利,也滋生了莫测的风险。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交互性等特质,又使网络治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立法作为法治的基础,更需承担起扬善止恶的制度功能。三十年前中国与互联网初逢之时,几乎同步出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就拉开了网络立法的大幕。时至今日,网络领域各层级立法已达150多部,构建起了初步成型、相对完备的网络立法体系。
三十年来的网络立法,开拓了逐步多维化的方向。从接入互联网的初始岁月,到PC互联网阶段,再到移动互联网时代,网络风险从早期的黑客攻击、盗版软件等问题,逐渐演化出网络谣言、网络欺诈、网络暴力、信息污染、算法滥用等乱象。网络立法的视野,随之不断扩展至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规范网络服务、监管网络市场、化解网络纠纷、净化网络空间等多维目标。与此同时,网络立法形态也从侧重刑事立法转向刑事、民事、行政立法多维齐驱,制度架构亦从侧重局部的单向施策转向立足全局的综合治理。
三十年来的网络立法,留下了不断精细化的足印。网络立法从无到有、由少到多,既有宏观的新制创设,更有微观的细节铺陈,共同孕育了血肉丰满的立法风貌。比如,随着网络市场的持续壮大、网购等消费形态的日益普及,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等制度,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分别增设了“互联网专条”和“平台禁令”。而较低层级的立法,尤其是出台速度快捷、应急功能强大的部门规章,更是深入具体至微的治理议题。
三十年来的网络立法,见证了日趋专门化的历程。一方面,通过嵌入“制度补丁”的方式,传统立法持续注入“网络”因子。另一方面,更多为网络量身订做的制度规范,则以专门立法的形式源源产出,且立法位级逐渐抬高。比如,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决定”这一特殊立法形式满足了网络治理的急迫需求,但也足见彼时网络专门法律的匮乏。其后,以2016年为起点,仅仅六年时间,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接踵而至,不断提升着网络专门立法的品质和高度。
走过而立之年的网络立法,积淀了丰厚的制度成果。但作为新兴的立法领域,仍需在填补立法空白、强化立法前瞻等方面快马加鞭。尤其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不断涌现和运用,更是对网络治理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互联网发展的快速迭代,网络立法已站到新的历史起点,只有坚守以人为本的价值立场,力促技术向善的制度变革,并寻找到发展和安全、促进与治理、创新与规范、自由和秩序等深层次问题的最大公约数,才能沿着法治之轨,从网络大国一步步迈进网络强国。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
走过而立之年的网络立法,已积淀了丰厚的制度成果。但作为新兴的立法领域,仍需在填补立法空白、提高立法位级、强化立法前瞻等方面快马加鞭。
1994年,当中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之时,恐怕无人能够预见,三十年后的今天,中国已成为全球网民数量居首、数字经济规模第二的网络大国。网络深刻影响了政治、经济、社会生态,也重塑了寻常百姓的生活方式。
具有“双刃剑”性质的互联网,创造了时代的红利,也滋生了莫测的风险。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交互性等特质,又使网络治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立法作为法治的基础,更需承担起扬善止恶的制度功能。三十年前中国与互联网初逢之时,几乎同步出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就拉开了网络立法的大幕。时至今日,网络领域各层级立法已达150多部,构建起了初步成型、相对完备的网络立法体系。
三十年来的网络立法,开拓了逐步多维化的方向。从接入互联网的初始岁月,到PC互联网阶段,再到移动互联网时代,网络风险从早期的黑客攻击、盗版软件等问题,逐渐演化出网络谣言、网络欺诈、网络暴力、信息污染、算法滥用等乱象。网络立法的视野,随之不断扩展至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规范网络服务、监管网络市场、化解网络纠纷、净化网络空间等多维目标。与此同时,网络立法形态也从侧重刑事立法转向刑事、民事、行政立法多维齐驱,制度架构亦从侧重局部的单向施策转向立足全局的综合治理。
三十年来的网络立法,留下了不断精细化的足印。网络立法从无到有、由少到多,既有宏观的新制创设,更有微观的细节铺陈,共同孕育了血肉丰满的立法风貌。比如,随着网络市场的持续壮大、网购等消费形态的日益普及,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等制度,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分别增设了“互联网专条”和“平台禁令”。而较低层级的立法,尤其是出台速度快捷、应急功能强大的部门规章,更是深入具体至微的治理议题。
三十年来的网络立法,见证了日趋专门化的历程。一方面,通过嵌入“制度补丁”的方式,传统立法持续注入“网络”因子。另一方面,更多为网络量身订做的制度规范,则以专门立法的形式源源产出,且立法位级逐渐抬高。比如,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决定”这一特殊立法形式满足了网络治理的急迫需求,但也足见彼时网络专门法律的匮乏。其后,以2016年为起点,仅仅六年时间,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接踵而至,不断提升着网络专门立法的品质和高度。
走过而立之年的网络立法,积淀了丰厚的制度成果。但作为新兴的立法领域,仍需在填补立法空白、强化立法前瞻等方面快马加鞭。尤其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不断涌现和运用,更是对网络治理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互联网发展的快速迭代,网络立法已站到新的历史起点,只有坚守以人为本的价值立场,力促技术向善的制度变革,并寻找到发展和安全、促进与治理、创新与规范、自由和秩序等深层次问题的最大公约数,才能沿着法治之轨,从网络大国一步步迈进网络强国。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