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醉酒驾驶行为的行政处罚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温华程
2024年10月10日
字数:1943
我国对醉酒驾驶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历史
我国对醉酒驾驶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历史可追溯至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该法通过后历经三次修正。第一次修正对上述九十一条未作修改。2011年4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法作第二次修正,该次修正考虑到《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故该次修正删除了原九十一条中对醉酒驾驶处罚款、行政拘留的相关内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第三次修正对2011年修正后的九十一条未作修改。
2023年《醉驾意见》施行后对醉驾行为应如何处罚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2023年《醉驾意见》),根据该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在认定醉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时,除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外,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即首次醉驾,则给予罚款,二次醉驾或者之前有过一次酒驾记录及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则应当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但是,在适用2023年《醉驾意见》时,应当注意2023年《醉驾意见》的时间效力。根据《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除非2023年《醉驾意见》相较于2013年《醉驾意见》对行为人有利,否则2023年《醉驾意见》不适用于该意见实施前发生的醉驾行为。
关于2023年《醉驾意见》是否相较于2013年《醉驾意见》对行为人有利,从两个角度分析:在刑事处罚方面,虽然相较于2013年《醉驾意见》,2023年《醉驾意见》对醉驾从宽处理情形予以了明确规定,但其从宽处理情形只是对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司法实践中的从宽处理情形予以总结,并非是一种创新,且2013年《醉驾意见》并未排除在醉驾案件中适用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醉驾行为人作不起诉,即使没有2023年《醉驾意见》,醉驾行为人在符合2023年《醉驾意见》规定的从宽处理情形时,也可以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从宽处理;在行政处罚方面,2023年《醉驾意见》规定对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的醉驾行为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而2013年《醉驾意见》并未规定对醉驾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综上,并不能得出2023年《醉驾意见》相较于2013年《醉驾意见》更有利于醉驾行为人的结论。故2023年《醉驾意见》施行前的醉驾行为,不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关于2023年《醉驾意见》中醉驾行政处罚条款的思考
2023年《醉驾意见》在明确醉驾出罪标准的同时,规定在不追究醉驾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对醉驾行为人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这种做法可以避免对醉驾行为人处罚过轻,值得肯定,但也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对醉驾行为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3年《醉驾意见》第二十条实质上是为醉驾行为新设了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关于醉驾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而该意见规定对醉驾行为处以罚款、行政拘留已超越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醉驾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然2023年《醉驾意见》却对醉驾行为设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二是2023年《醉驾意见》认为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因此将适用于饮酒驾驶的罚款、行政拘留适用于醉驾行为,这是基于“举轻以明重”的逻辑。然“举轻以明重”旨在某一危害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而法律对该行为未作规定时,则可以比照较轻行为的处罚条款进行处罚。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驾驶的行政处罚已明文规定,故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合理性存在疑问。
我国对醉酒驾驶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历史可追溯至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该法通过后历经三次修正。第一次修正对上述九十一条未作修改。2011年4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法作第二次修正,该次修正考虑到《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故该次修正删除了原九十一条中对醉酒驾驶处罚款、行政拘留的相关内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第三次修正对2011年修正后的九十一条未作修改。
2023年《醉驾意见》施行后对醉驾行为应如何处罚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2023年《醉驾意见》),根据该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在认定醉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时,除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外,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即首次醉驾,则给予罚款,二次醉驾或者之前有过一次酒驾记录及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则应当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但是,在适用2023年《醉驾意见》时,应当注意2023年《醉驾意见》的时间效力。根据《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除非2023年《醉驾意见》相较于2013年《醉驾意见》对行为人有利,否则2023年《醉驾意见》不适用于该意见实施前发生的醉驾行为。
关于2023年《醉驾意见》是否相较于2013年《醉驾意见》对行为人有利,从两个角度分析:在刑事处罚方面,虽然相较于2013年《醉驾意见》,2023年《醉驾意见》对醉驾从宽处理情形予以了明确规定,但其从宽处理情形只是对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司法实践中的从宽处理情形予以总结,并非是一种创新,且2013年《醉驾意见》并未排除在醉驾案件中适用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醉驾行为人作不起诉,即使没有2023年《醉驾意见》,醉驾行为人在符合2023年《醉驾意见》规定的从宽处理情形时,也可以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从宽处理;在行政处罚方面,2023年《醉驾意见》规定对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的醉驾行为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而2013年《醉驾意见》并未规定对醉驾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综上,并不能得出2023年《醉驾意见》相较于2013年《醉驾意见》更有利于醉驾行为人的结论。故2023年《醉驾意见》施行前的醉驾行为,不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关于2023年《醉驾意见》中醉驾行政处罚条款的思考
2023年《醉驾意见》在明确醉驾出罪标准的同时,规定在不追究醉驾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对醉驾行为人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这种做法可以避免对醉驾行为人处罚过轻,值得肯定,但也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对醉驾行为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3年《醉驾意见》第二十条实质上是为醉驾行为新设了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关于醉驾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而该意见规定对醉驾行为处以罚款、行政拘留已超越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醉驾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然2023年《醉驾意见》却对醉驾行为设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二是2023年《醉驾意见》认为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因此将适用于饮酒驾驶的罚款、行政拘留适用于醉驾行为,这是基于“举轻以明重”的逻辑。然“举轻以明重”旨在某一危害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而法律对该行为未作规定时,则可以比照较轻行为的处罚条款进行处罚。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驾驶的行政处罚已明文规定,故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合理性存在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