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检察优良传统文化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路径构建

2024年10月10日 字数:914
    1946年1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命令,明确各级检察机关的职权、组织及领导关系,规定高等检察处受边区政府的领导,独立行使检察权;各高等检察分处及县(市)检察处均直接受高等检察处的领导。

□文/景彦军房园

  充分挖掘陕甘宁边区检察优良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研究检察机关在传承陕甘宁边区检察优良传统文化的现状,探寻检察机关在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路径,有助于更好地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指出:“要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使每个社会细胞都健康活跃,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和谐稳定创建在基层。”陕甘宁边区检察优良传统文化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至今在司法理念、司法精神、司法作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影响。充分挖掘陕甘宁边区检察优良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研究检察机关在传承陕甘宁边区检察优良传统文化的现状,探寻检察机关在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路径,有助于更好地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陕甘宁边区检察优良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核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抗战爆发后,党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并以此作为司法建设的基本纲领。陕甘宁边区积极开展立法、司法、执法等工作,有效地保障了抗战,巩固了根据地。在党的领导下,检察机关将镇压汉奸反动派和保护人民利益作为中心任务,办理了黄克功枪杀刘茜案、肖玉璧贪污渎职案、刘文义汉奸案等一系列有影响力的案件,使公平正义深入人心。1946年10月19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命令,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改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检察处,首次确定了审检并立体制,标志着人民检察制度开始向独立体系迈进,在推进人民检察体制建设上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同时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暂行检察条例》,成为人民检察制度史上首部关于检察制度的单行法规。
  坚持司法为民。陕甘宁边区一系列宪法文件在权利主体上强调人民性。习仲勋在绥德分区司法会议上强调“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边区检察工作始终贯穿群众路线,非常注重发动群众行使检察权利,形成了边区民主检举犯罪制度。《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都明确规定“人民有用无论任何方式控告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边区检察机关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