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监控问题研究
2024年10月10日
字数:1415
径,也是监督检察权合理运用的重要方式。但从目前基层检察院刑事案件流程监控的现状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
流程监控标准不明确、监控方式多为口头提示。《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监控要点》第7条规定:“对流程监控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不同情形作出处理:(一)办案期限即将届满的,应当及时向办案人员发出预警;已经超期的,应当及时向办案人员了解核实情况,提出纠正意见;(二)系统操作不规范、文书错漏等违规办案情节轻微的,应当向办案人员进行口头提示,或者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示;(三)办案程序不规范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四)办案程序违规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检察长,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并抄送检务督察部门。”但上述规定并未明确何为“违规办案情节轻微”“办案程序不规范情节较重”“办案程序违规情节严重”。这一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实践中案管部门多数流程监控工作仅限于口头提示,流程监控通知书这一重要监控措施缺位,导致流程监控工作的职能作用无法充分发挥。
流程监控数量少,信息化水平低。2020年以来,旬邑县检察院共办理刑事案件700余件,办理刑事案件流程监控80余件,占刑事案件的11.4%,刑事案件监控数量少。流程监控子系统未实现自动监控、自动提醒功能,目前发现流程监控问题的途径主要通过人工进行,向信息技术借力不足。由案件管理部门的流程监管员每日登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案件进行巡查,通过查询案卡是否填录、文书是否上传或在业务信息传递审核中审查提示的问题,提醒业务部门整改。但因基层检察院近年来刑事案件量较大,每日进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案件很多,仅靠案件管理部门流程监控员每日逐案点开展巡查,难以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全面监控。
流程监控存在畏难情绪,监督制约刚性不足。有的案管人员年龄小,在向资历较深的办案检察官提出问题时,一方面对自己提出的问题不自信,另一方面还存在怕得罪人心理,认为案管部门在开展日常工作中也需要其他业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因此流程监控员多多少少存在不想监控、不愿监控的畏难情绪。有时,案管人员经常费时费力发现的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通知检察官予以纠正时,个别检察官敷衍塞责,认为“这样的小问题也监控”,对监控工作提出质疑,案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成就感也会受挫。目前,案管人员对于较易整改的问题如案卡漏填等多以线下口头提醒的方式进行督促,检察官对于这种口头提醒的处理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甚至需要案管部门多次强调才进行补录整改,虽然最终大部分程序性问题得到了更正,但是整改的效果不明显,常出现同样的问题屡纠屡犯,流程监控监督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流程监控力量薄弱,监督能力有待提升。案管部门工作繁杂,事务性工作多,特别是一些没有明确由业务部门负责的事务性工作,都集中到了案管部门,而基层检察院的案管部门流程监控员多数仅有1人且还身兼数职,远远不能满足大量刑事案件的监控工作。流程监控员在配备有限的情况下,还要承担这么繁杂的事务性工作已经捉襟见肘,疲于应付,没有精力再学习流程监控新规定、新知识。而想要监督业务部门需要比业务部门懂得更多、学得更扎实才能开展监督,不主动学习更新知识结构的结果必然导致开展流程监控工作时底气不足、能力欠缺。另外,从事流程监控的多为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没有一线办案经历,对办案程序不了解,很难发现办案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于案卡填录,普
流程监控标准不明确、监控方式多为口头提示。《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监控要点》第7条规定:“对流程监控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不同情形作出处理:(一)办案期限即将届满的,应当及时向办案人员发出预警;已经超期的,应当及时向办案人员了解核实情况,提出纠正意见;(二)系统操作不规范、文书错漏等违规办案情节轻微的,应当向办案人员进行口头提示,或者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示;(三)办案程序不规范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四)办案程序违规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检察长,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并抄送检务督察部门。”但上述规定并未明确何为“违规办案情节轻微”“办案程序不规范情节较重”“办案程序违规情节严重”。这一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实践中案管部门多数流程监控工作仅限于口头提示,流程监控通知书这一重要监控措施缺位,导致流程监控工作的职能作用无法充分发挥。
流程监控数量少,信息化水平低。2020年以来,旬邑县检察院共办理刑事案件700余件,办理刑事案件流程监控80余件,占刑事案件的11.4%,刑事案件监控数量少。流程监控子系统未实现自动监控、自动提醒功能,目前发现流程监控问题的途径主要通过人工进行,向信息技术借力不足。由案件管理部门的流程监管员每日登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案件进行巡查,通过查询案卡是否填录、文书是否上传或在业务信息传递审核中审查提示的问题,提醒业务部门整改。但因基层检察院近年来刑事案件量较大,每日进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案件很多,仅靠案件管理部门流程监控员每日逐案点开展巡查,难以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全面监控。
流程监控存在畏难情绪,监督制约刚性不足。有的案管人员年龄小,在向资历较深的办案检察官提出问题时,一方面对自己提出的问题不自信,另一方面还存在怕得罪人心理,认为案管部门在开展日常工作中也需要其他业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因此流程监控员多多少少存在不想监控、不愿监控的畏难情绪。有时,案管人员经常费时费力发现的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通知检察官予以纠正时,个别检察官敷衍塞责,认为“这样的小问题也监控”,对监控工作提出质疑,案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成就感也会受挫。目前,案管人员对于较易整改的问题如案卡漏填等多以线下口头提醒的方式进行督促,检察官对于这种口头提醒的处理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甚至需要案管部门多次强调才进行补录整改,虽然最终大部分程序性问题得到了更正,但是整改的效果不明显,常出现同样的问题屡纠屡犯,流程监控监督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流程监控力量薄弱,监督能力有待提升。案管部门工作繁杂,事务性工作多,特别是一些没有明确由业务部门负责的事务性工作,都集中到了案管部门,而基层检察院的案管部门流程监控员多数仅有1人且还身兼数职,远远不能满足大量刑事案件的监控工作。流程监控员在配备有限的情况下,还要承担这么繁杂的事务性工作已经捉襟见肘,疲于应付,没有精力再学习流程监控新规定、新知识。而想要监督业务部门需要比业务部门懂得更多、学得更扎实才能开展监督,不主动学习更新知识结构的结果必然导致开展流程监控工作时底气不足、能力欠缺。另外,从事流程监控的多为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没有一线办案经历,对办案程序不了解,很难发现办案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于案卡填录,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