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息讼制度及其司法实践
2024年10月10日
字数:2256
准之一,也是官员为官执政重要的理想目标。其二,若所辖区域民风较薄,那民间词讼便会频发,是官员治下不严的体现。故而,司法官员为减少百姓兴讼,往往将争讼者视为好事之徒,通过批驳呈词的环节,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理由需要告知争讼者,使之心服口服,真正实现息讼目的。通常情况下,不予受理并非因无法可依、事实不清以及证据不足不加以受理,多因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对所出现败坏伦理或是干犯名教等情形不予受理,其实现息讼的出发点是符合儒家伦理的。
政府除通过拒绝受理案件的消极不作为方式实现息讼之目的外,还以拖延受理案件或是长期不办理案件为手段,不履行职责进而促使当事人积极撤销诉讼与他人进行和解。这种方法可溯源至《荀子·宥坐》,其中记载了孔子在担任鲁国的司寇之时,有父子相互告讼,孔子将其子关押,三月不加释放,后其父不忍终撤诉,孔子才将其子释放。古代一直摒弃逆伦的告诉行为,将逆伦告诉视为犯罪,要求司法官员予以惩治。但若以判决的方式予以结案,不仅会伤害家之亲情伦理,且未能发挥法之教化作用,不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因此,通过拖延审案,给予双方当事人足够的冷静时间。以温情感化为基础,促使当事人和好如初。拖延之术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得到了历代统治者认可,故而承继此术。拖延之术的实质并非为官员故意不履行职责,而是考虑到多数民间的争讼为细事,无需经诉讼辨是非,确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便以拖延之法促使百姓冷静下来,心平气和地去考虑问题,从而化解纠纷矛盾。
二是以“贴告减诉”之术、“感化平诉”之术、“调解决诉”之术为本的作为。官府除以拖延和拒绝为主的消极不作为方式来化解已发生的纠纷,还以贴告、感化、调解的方式从根源上防范矛盾纠纷的发生,进而借此减少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首先,贴告多从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况出发,对于易发的经济纠纷或是家庭纠纷处理与解决。例如,《塔景亭案牍》中的“赎产完债银钱对半示”等,主要为了解决因银价上涨所带来的赎产完债纠纷不断增多的问题,“无论赎产完债,凡有清偿欠项,一概银钱各半,不得争执,亦不必来案渎陈。即此后,抵典产业、票借钱财亦各于凭字内订明‘完赎之时,银钱各半’字样,以昭平允。为此出示通告,凡有前项交涉,务各遵照办理,毋得私心自用,致滋日后纷争。除申请立案外,特示。”也就是说,地方官针对频发的赎产完债纠纷,以告示的方式定其处理办法,无论是赎产完债还是其他类型的欠款,一律均定钱银各半,且需于凭证之内注明,由此减少赎产完债纠纷的发生。将财产争讼问题的解决方式以通告形式使百姓知晓,有利于从根源上减少家族争讼之发生。除贴告加以息讼外,古代还通过谚语歌谣的方式劝民息讼。清代谚语有:“衙门大打开,有理无钱莫进来”“饿死莫做贼,气死莫告状”“告人一状,三十六冤。”广东惠阳知县柳堂曾编写《劝民息讼俚歌》中记载:“一告以讼师之刁诈;二告以差役之恶劣;三告以青天在上。”通过潜移默化的形式影响百姓,使百姓以争讼为耻,进而实现息讼目的。
其次,在古代司法实践中,还经常以感化加以息讼,其最早源于《论语·为政》。孔子以教化先行的思想,感化息讼便是司法官员将先行教化的思想运用到司法实践当中以化解矛盾纠纷。古代官员多以争讼为耻,将争讼视为教化有亏的表现。故而百姓告讼至官府后,司法官员常以儒家伦理道德、民间习俗来教育感化当事人,促使当事人息讼,或是通过闭门思过、痛哭流涕等举动以唤起争讼当事人的羞耻之心,使百姓认识到亲情关系或是邻里关系的可贵,进而作出让步、恢复至“和谐”状态。例如,西汉东郡太守韩延寿巡至高陵县时,所遇兄弟田之争讼,他对自己进行深刻的自责,将其纠纷的发生归结于通郡未能宣明教化,其为通郡耻辱,后其于旅舍闭门思过,使该县官恐惧的同时,该争讼者也深感懊悔,愿以移田平息争讼。以感化之法实现息讼目的,不仅避免因争讼使家族成员对簿公堂破坏家庭伦理关系,且减轻了古代司法官员的办案压力,可见其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
第三,调解在古代称之为“调处”或是“和息”,是指以中间人斡旋为基础,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促使双方和解,以实现息讼之目的。从先秦至明清,调解制度一直存在,其内容和形式稍有变化,但在化解实践当中的矛盾纠纷起着重要的作用,可谓实现息讼目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也是息讼思想在司法实践的重要表现。古代调解主要有三种形式,分别为官方调解、民间调解以及官批民调。官方调解是指在审理民事案件以及轻微刑事案件时,一般调解先行化解纠纷,如若不成则以判决的方式加以解决。官府在调解时,不仅会以法释明诉讼后果,也会多加运用教化之法结合人情劝谕当事人应多加考虑。民间调解又称为诉讼外调解,是指乡邻宗族为中间人,加以斡旋调解,进而化解当事人的纠纷。相较于官府调解,民间调解以族人或是乡邻为主体,其更加能明白争讼者的诉求,以儒家伦理纲常作为依据,并无严格的程序要求,能够更加高效地解决矛盾,调解结果也更能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官批民调是官民合作的一种调解方式,也即半官方性质的调解方式,其程序为先由官府受理诉状,再由官府判断案件的性质,对于涉及宗族亲邻关系或是风俗习惯的纠纷,官府将其交由族长或者是乡保加以调解,若调解成功,将其案件情况以及处理结果交由官府,予以撤案,若调解不成功,需将理由告知官府,再由官府加以解决。
因此,中国古代从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实现“无讼”的目的出发,建立了息讼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积累了大量经验,对今天推动诉源治理、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提供了历史借鉴。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
政府除通过拒绝受理案件的消极不作为方式实现息讼之目的外,还以拖延受理案件或是长期不办理案件为手段,不履行职责进而促使当事人积极撤销诉讼与他人进行和解。这种方法可溯源至《荀子·宥坐》,其中记载了孔子在担任鲁国的司寇之时,有父子相互告讼,孔子将其子关押,三月不加释放,后其父不忍终撤诉,孔子才将其子释放。古代一直摒弃逆伦的告诉行为,将逆伦告诉视为犯罪,要求司法官员予以惩治。但若以判决的方式予以结案,不仅会伤害家之亲情伦理,且未能发挥法之教化作用,不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因此,通过拖延审案,给予双方当事人足够的冷静时间。以温情感化为基础,促使当事人和好如初。拖延之术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得到了历代统治者认可,故而承继此术。拖延之术的实质并非为官员故意不履行职责,而是考虑到多数民间的争讼为细事,无需经诉讼辨是非,确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便以拖延之法促使百姓冷静下来,心平气和地去考虑问题,从而化解纠纷矛盾。
二是以“贴告减诉”之术、“感化平诉”之术、“调解决诉”之术为本的作为。官府除以拖延和拒绝为主的消极不作为方式来化解已发生的纠纷,还以贴告、感化、调解的方式从根源上防范矛盾纠纷的发生,进而借此减少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首先,贴告多从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况出发,对于易发的经济纠纷或是家庭纠纷处理与解决。例如,《塔景亭案牍》中的“赎产完债银钱对半示”等,主要为了解决因银价上涨所带来的赎产完债纠纷不断增多的问题,“无论赎产完债,凡有清偿欠项,一概银钱各半,不得争执,亦不必来案渎陈。即此后,抵典产业、票借钱财亦各于凭字内订明‘完赎之时,银钱各半’字样,以昭平允。为此出示通告,凡有前项交涉,务各遵照办理,毋得私心自用,致滋日后纷争。除申请立案外,特示。”也就是说,地方官针对频发的赎产完债纠纷,以告示的方式定其处理办法,无论是赎产完债还是其他类型的欠款,一律均定钱银各半,且需于凭证之内注明,由此减少赎产完债纠纷的发生。将财产争讼问题的解决方式以通告形式使百姓知晓,有利于从根源上减少家族争讼之发生。除贴告加以息讼外,古代还通过谚语歌谣的方式劝民息讼。清代谚语有:“衙门大打开,有理无钱莫进来”“饿死莫做贼,气死莫告状”“告人一状,三十六冤。”广东惠阳知县柳堂曾编写《劝民息讼俚歌》中记载:“一告以讼师之刁诈;二告以差役之恶劣;三告以青天在上。”通过潜移默化的形式影响百姓,使百姓以争讼为耻,进而实现息讼目的。
其次,在古代司法实践中,还经常以感化加以息讼,其最早源于《论语·为政》。孔子以教化先行的思想,感化息讼便是司法官员将先行教化的思想运用到司法实践当中以化解矛盾纠纷。古代官员多以争讼为耻,将争讼视为教化有亏的表现。故而百姓告讼至官府后,司法官员常以儒家伦理道德、民间习俗来教育感化当事人,促使当事人息讼,或是通过闭门思过、痛哭流涕等举动以唤起争讼当事人的羞耻之心,使百姓认识到亲情关系或是邻里关系的可贵,进而作出让步、恢复至“和谐”状态。例如,西汉东郡太守韩延寿巡至高陵县时,所遇兄弟田之争讼,他对自己进行深刻的自责,将其纠纷的发生归结于通郡未能宣明教化,其为通郡耻辱,后其于旅舍闭门思过,使该县官恐惧的同时,该争讼者也深感懊悔,愿以移田平息争讼。以感化之法实现息讼目的,不仅避免因争讼使家族成员对簿公堂破坏家庭伦理关系,且减轻了古代司法官员的办案压力,可见其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
第三,调解在古代称之为“调处”或是“和息”,是指以中间人斡旋为基础,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促使双方和解,以实现息讼之目的。从先秦至明清,调解制度一直存在,其内容和形式稍有变化,但在化解实践当中的矛盾纠纷起着重要的作用,可谓实现息讼目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也是息讼思想在司法实践的重要表现。古代调解主要有三种形式,分别为官方调解、民间调解以及官批民调。官方调解是指在审理民事案件以及轻微刑事案件时,一般调解先行化解纠纷,如若不成则以判决的方式加以解决。官府在调解时,不仅会以法释明诉讼后果,也会多加运用教化之法结合人情劝谕当事人应多加考虑。民间调解又称为诉讼外调解,是指乡邻宗族为中间人,加以斡旋调解,进而化解当事人的纠纷。相较于官府调解,民间调解以族人或是乡邻为主体,其更加能明白争讼者的诉求,以儒家伦理纲常作为依据,并无严格的程序要求,能够更加高效地解决矛盾,调解结果也更能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官批民调是官民合作的一种调解方式,也即半官方性质的调解方式,其程序为先由官府受理诉状,再由官府判断案件的性质,对于涉及宗族亲邻关系或是风俗习惯的纠纷,官府将其交由族长或者是乡保加以调解,若调解成功,将其案件情况以及处理结果交由官府,予以撤案,若调解不成功,需将理由告知官府,再由官府加以解决。
因此,中国古代从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实现“无讼”的目的出发,建立了息讼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积累了大量经验,对今天推动诉源治理、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提供了历史借鉴。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