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息讼制度及其司法实践

2024年10月10日 字数: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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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斌通 鲍鑫鑫

  中国古代从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实现“无讼”的目的出发,建立了息讼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积累了大量经验,对今天推动诉源治理、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提供了历史借鉴。
  
 “无讼”文化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其根植于中国文明沃土之上,凝聚着中华民族的司法智慧和创造力。在“无讼”文化影响之下,中国古代形成了息讼观念,建立了息讼制度,并在司法中付诸实践,不仅为古代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也为今天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提供了坚实的文化基础。
  息讼观的形成与发展
  “息讼”即平息争讼,最经典的表述莫过于孔子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反映出儒家“无讼”理想。可以说,息讼观是以儒家“无讼”思想为基础所产生的,同时也是实现“无讼”的重要手段。息讼观的产生是有特定历史原因和时代政治背景。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息讼理念就已出现,儒家之外,法家主张通过严刑峻法实现定分止争,其虽与儒家的德治手段有所不同,但也是为追求一种“无讼”的社会模式;墨家的“兼相爱,交相利”;道家的“无欲则不知,无知则不争,不争即无讼”等,都为息讼观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以及统治者对治国理政、稳定秩序的追求也为息讼思想产生提供了经济支撑和政治根基。中国古代一直坚持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人员的流动性差,在社会成员之间发挥重要作用的是熟人伦理,这就导致了在发生矛盾纠纷时,人们为维护日后生产与生活的稳定,不愿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更多选择牺牲自己的部分权益,息事宁人。在统治者看来,调处息讼不仅有效维护了政权稳定,平息百姓纠纷,进而建立和谐社会,而且有助于建立自然经济秩序,维护以家庭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等级制度。如果家庭之间的争讼得不到解决,最终可能导致家族之间的对立,使百姓无暇顾及生产。将重心放置争讼之上,不仅不利于人们的正常生活,而且容易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进而损害国家经济。
  秦朝建立后,为实现息讼目的,将告诉一分为二,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对于危害国家皇权以及盗贼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加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