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个案例提供的夫妻共债认定路径
2024年10月10日
字数:1366

□文/孟伟
民间借贷纠纷中,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的只是夫妻一方,但债权人主张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相关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成为争议的焦点。特别是自2020年民法典颁布以后,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实践备受法律界关注。
“我老公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的钱,为什么我也要还?”“是我老婆借的钱,我又没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我不用还吧?”
民间借贷纠纷中,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的只是夫妻一方,但债权人主张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相关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成为争议的焦点。特别是自2020年民法典颁布以后,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实践备受法律界关注。
7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2020年至2023年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同时对相关主体提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借款用途”如何认定举证难
据悉,2020年至2023年,北京二中院共审理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6件,均为二审案件。上述判决案件中,认定涉案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87件,占比65.4%。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此可见,“借款用途”是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重要因素。
通报会上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债权人对部分债务系债务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完成了举证责任,该部分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该案中,胡某向张某及刘某夫妻二人的银行账户共计汇款95万元,其中向张某账户汇入19万元,向刘某账户汇入76万元。刘某向胡某出具借款100万元的借条。
此后,胡某起诉要求将涉案款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主张刘某使用其银行卡接收转账,张某对此并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19万元是在张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汇入张某账户,胡某已就涉案19万元系用于张某和刘某夫妻共同生活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张某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该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胡某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76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北京二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石磊表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如有借贷款项直接转入夫妻一方账户的,可以作为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初步证据,另一方主张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北京二中院副院长廖春迎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借款用途是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重要因素。但夫妻之间财产通常处于高度混同状态,家庭生活款项支出具有持续性强、构成复杂多样的特点,如果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没有要求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据上签名,其事后往往较难举证证明借款的具体用途。”
“债权人对于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负有举证责任,未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理由均为证据不足。其中,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32件,约占70%。”廖春迎说。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魏小军告诉记者:“在实务中,债权人难以了解债务人的共同生活和经营情况,且查询流水等证据存在困难。在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