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角色国企高管的贪腐人生
2024年10月10日
字数:2219
方面谋取利益,收受牟某某等38人贿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79.86万余元,其中人民币189.88万元、港币96万、各类烟酒、购物卡、烟酒提货卡价值106万余元。
退款与免除债务的贿赂之争
牟某某是钱龙南的第一大金主,两人间的贿赂交易频繁,而对相关贿赂交易的认定也在庭审中引发了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
卷宗显示,2015年至2021年,被告人钱龙南为常州安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接菱溪名居C2标段、银河湾明苑续建、德美幼儿园、北环幼儿园、红庙头打板房置换等项目的水电安装和消防工程业务向他人打招呼,接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牟某某以转账、现金、免除债务等方式贿送的钱款共计153.57万余元,其中人民币144.48元、港币10万元。
2021年5月,被告人钱龙南得知区委巡察组将对天建集团巡察,因担心受贿行为败露,将其中50万退还给牟某某。在审理中,钱龙南及其辩护人抗辩称,该50万元的好处费是钱龙南利用其担任天顺公司副总的职务便利收取的,与2015年1月后钱龙南担任凤凰公司副总经理、天建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没有关联性、对应性,且该款项已经退还,不能认定为受贿金额。
针对上述诉辩交锋意见,法院经审理认定,牟某某在钱龙南入职凤凰公司前许诺支付钱龙南50万元,但未实际支付,牟某某实际支付该钱款系在钱龙南入职凤凰公司之后,根据牟某某的证言,其送出该钱款的目的既有感谢钱龙南之前的帮助,也希望钱龙南入职凤凰公司后继续关照自己,该证言与被告人钱龙南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说明双方具有行贿和受贿的意思表示。钱龙南入职凤凰公司后也多次为牟某某承接工程向他人打招呼,且在收受该款项之后较长的时间内未返还该钱款,直至巡察组巡察时,因担心受贿行为被查处而退还该钱款,可以认定其不具有退款的主动性,根据相关规定,该50万元应当计入犯罪金额,对相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一般而言,贿赂的表现形式多为受贿人主动收受钱物,但实践中也有一种特殊情形,即行贿人向受贿人提供借款,但事后因为得到受贿人的帮助而免除债务,本案中就有一笔贿赂涉及债务免除,且在庭审中引发了关于该笔借款被免除是否构成受贿的诉辩之争。钱龙南及其辩护人抗辩称,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牟某某向钱龙南行贿金额中,其中有一笔28.68万元系钱龙南向牟某某的借款,公诉机关认定该部分借款已经债务免除的方式转变为贿赂财物证据不足。
针对上述诉辩交锋意见,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牟某某的证言及钱龙南的供述,双方均认可免除上述债务,且在作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后直至本案案发,牟某某均未向钱龙南索要上述钱款,钱龙南也无实际还款行为,可见上述款项均非正常的借款;期间钱龙南也为牟某某承接工程谋取了利益,双方均有行受贿的思想表示,相应的款项均应当计入犯罪金额,故对相关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争取立功未果,获刑十年
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告人钱龙南于2022年1月25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2022年3月29日至4月10日间,被告人钱龙南向常州市天宁区检察委员会调查人员反映,常州卓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正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与时任天建集团公司总经理的郭某某私交好,天建集团公司下属的江苏舜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宁公司)收购了李某控制的常州丰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了卓正公司,卓正公司先后承接了红星灯具厂、东方化工厂和通达地块等项目的环境修复工程,其认为卓正公司和丰铭公司的规模小,未经过正常招标程序承接上述工程不正常,而郭某在会议上提出为了学校开学等原因变更土壤修复方案也不合理。钱龙南表示,具体为何项目会交给卓正公司、修复方案具体的变更情况,可向天建集团公司、舜宁公司的相关人员调查。
2022年6月24日,常州市天宁区监察委员会对已调任天宁区某局局长的郭某某立案调查,同年6月25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在留置过程中,郭某某主动供述了组织未掌握的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2022年8月10日,常州市天宁区监察委员会对卓正公司总经理李某立案调查。
钱龙南及其辩护人据此认为钱龙南此举为侦破郭美萍案提供了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钱龙南检举揭发的事实具体、指向明确,而且已经查证属实,所以钱龙南的检举揭发符合法律上的立功情节,由于郭美萍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钱龙南应当具有重大立功情节。
法院经审理认定,钱龙南提出卓正公司承建相关项目及土壤修复方案存在不合理之处,但具体的细节不清楚,需要询问相关经手的人员,根据郭美萍案的破案经过可以看出,郭美萍等人贪污犯罪事实系在郭美萍到案后供述到监察机关不掌握的事实得以侦破,故钱龙南提供的线索对于侦破郭美萍等人贪污案不具有实际作用,不能认定为立功情节,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宁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龙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龙南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3年6月25日,天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钱龙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钱龙南未退出的违法所得314.86万余元;三、对扣押在案的65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赃物并入判决主文第二项执行,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钱龙南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9月7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
退款与免除债务的贿赂之争
牟某某是钱龙南的第一大金主,两人间的贿赂交易频繁,而对相关贿赂交易的认定也在庭审中引发了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
卷宗显示,2015年至2021年,被告人钱龙南为常州安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接菱溪名居C2标段、银河湾明苑续建、德美幼儿园、北环幼儿园、红庙头打板房置换等项目的水电安装和消防工程业务向他人打招呼,接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牟某某以转账、现金、免除债务等方式贿送的钱款共计153.57万余元,其中人民币144.48元、港币10万元。
2021年5月,被告人钱龙南得知区委巡察组将对天建集团巡察,因担心受贿行为败露,将其中50万退还给牟某某。在审理中,钱龙南及其辩护人抗辩称,该50万元的好处费是钱龙南利用其担任天顺公司副总的职务便利收取的,与2015年1月后钱龙南担任凤凰公司副总经理、天建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没有关联性、对应性,且该款项已经退还,不能认定为受贿金额。
针对上述诉辩交锋意见,法院经审理认定,牟某某在钱龙南入职凤凰公司前许诺支付钱龙南50万元,但未实际支付,牟某某实际支付该钱款系在钱龙南入职凤凰公司之后,根据牟某某的证言,其送出该钱款的目的既有感谢钱龙南之前的帮助,也希望钱龙南入职凤凰公司后继续关照自己,该证言与被告人钱龙南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说明双方具有行贿和受贿的意思表示。钱龙南入职凤凰公司后也多次为牟某某承接工程向他人打招呼,且在收受该款项之后较长的时间内未返还该钱款,直至巡察组巡察时,因担心受贿行为被查处而退还该钱款,可以认定其不具有退款的主动性,根据相关规定,该50万元应当计入犯罪金额,对相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一般而言,贿赂的表现形式多为受贿人主动收受钱物,但实践中也有一种特殊情形,即行贿人向受贿人提供借款,但事后因为得到受贿人的帮助而免除债务,本案中就有一笔贿赂涉及债务免除,且在庭审中引发了关于该笔借款被免除是否构成受贿的诉辩之争。钱龙南及其辩护人抗辩称,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牟某某向钱龙南行贿金额中,其中有一笔28.68万元系钱龙南向牟某某的借款,公诉机关认定该部分借款已经债务免除的方式转变为贿赂财物证据不足。
针对上述诉辩交锋意见,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牟某某的证言及钱龙南的供述,双方均认可免除上述债务,且在作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后直至本案案发,牟某某均未向钱龙南索要上述钱款,钱龙南也无实际还款行为,可见上述款项均非正常的借款;期间钱龙南也为牟某某承接工程谋取了利益,双方均有行受贿的思想表示,相应的款项均应当计入犯罪金额,故对相关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争取立功未果,获刑十年
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告人钱龙南于2022年1月25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2022年3月29日至4月10日间,被告人钱龙南向常州市天宁区检察委员会调查人员反映,常州卓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正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与时任天建集团公司总经理的郭某某私交好,天建集团公司下属的江苏舜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宁公司)收购了李某控制的常州丰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了卓正公司,卓正公司先后承接了红星灯具厂、东方化工厂和通达地块等项目的环境修复工程,其认为卓正公司和丰铭公司的规模小,未经过正常招标程序承接上述工程不正常,而郭某在会议上提出为了学校开学等原因变更土壤修复方案也不合理。钱龙南表示,具体为何项目会交给卓正公司、修复方案具体的变更情况,可向天建集团公司、舜宁公司的相关人员调查。
2022年6月24日,常州市天宁区监察委员会对已调任天宁区某局局长的郭某某立案调查,同年6月25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在留置过程中,郭某某主动供述了组织未掌握的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2022年8月10日,常州市天宁区监察委员会对卓正公司总经理李某立案调查。
钱龙南及其辩护人据此认为钱龙南此举为侦破郭美萍案提供了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钱龙南检举揭发的事实具体、指向明确,而且已经查证属实,所以钱龙南的检举揭发符合法律上的立功情节,由于郭美萍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钱龙南应当具有重大立功情节。
法院经审理认定,钱龙南提出卓正公司承建相关项目及土壤修复方案存在不合理之处,但具体的细节不清楚,需要询问相关经手的人员,根据郭美萍案的破案经过可以看出,郭美萍等人贪污犯罪事实系在郭美萍到案后供述到监察机关不掌握的事实得以侦破,故钱龙南提供的线索对于侦破郭美萍等人贪污案不具有实际作用,不能认定为立功情节,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宁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龙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龙南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3年6月25日,天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钱龙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钱龙南未退出的违法所得314.86万余元;三、对扣押在案的65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赃物并入判决主文第二项执行,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钱龙南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9月7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