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去职议案还是不由后任提请为好
2024年10月10日
字数:620
□文/王鸿任
笔者认为,院长去职议案还是不由后任提请为好。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二条、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三条均明确规定: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大会闭会期间调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而其所担任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有人认为院长提请免去本人职务不合适,主张由下一任院长或者代理院长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免职议案,按照这种主张去做虽然可以,但相比之下还是不由后任提请为好。因为院长提请免去本人职务并没有什么不合适,法官法第二十条关于法官有下列情形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的规定,第二款“调出所任职人民法院的”;第三款“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法官职务的,或者本人申请免除其法官职务的”。据此,院长提出免除本人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议案,连同本人辞去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由人大常委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审议决定,是完全可以的。此外,根据法官法第二十条第七款的规定,院长提出辞去院长职务的同时,一并提出辞去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请求,也是可以的。
法院院长辞去院长职务,其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去职议案,属于程序性的议案,在正常情况下不存在不确定性结果。而由后任提请,要等大约两个月时间的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才能审议决定,这时辞职的院长已经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工作多时了,没必要通过两次会议去职。
笔者认为,院长去职议案还是不由后任提请为好。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二条、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三条均明确规定: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大会闭会期间调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而其所担任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有人认为院长提请免去本人职务不合适,主张由下一任院长或者代理院长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免职议案,按照这种主张去做虽然可以,但相比之下还是不由后任提请为好。因为院长提请免去本人职务并没有什么不合适,法官法第二十条关于法官有下列情形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的规定,第二款“调出所任职人民法院的”;第三款“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法官职务的,或者本人申请免除其法官职务的”。据此,院长提出免除本人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议案,连同本人辞去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由人大常委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审议决定,是完全可以的。此外,根据法官法第二十条第七款的规定,院长提出辞去院长职务的同时,一并提出辞去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请求,也是可以的。
法院院长辞去院长职务,其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去职议案,属于程序性的议案,在正常情况下不存在不确定性结果。而由后任提请,要等大约两个月时间的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才能审议决定,这时辞职的院长已经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工作多时了,没必要通过两次会议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