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建立和初步运行
2024年10月10日
字数:1328
□文/万其刚
70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它的常设机关,制定、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法令),是国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同时作为该制度的积极践行者,依法履行职责,还选举产生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审查批准十四个五年计划(规划),审议批准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等,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隆重举行,制定宪法,标志着新中国成立后制宪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建立并运行起来。70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它的常设机关,制定、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法令),是国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同时作为该制度的积极践行者,依法履行职责,还选举产生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审查批准十四个五年计划(规划),审议批准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等,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高表达形式就是宪法。宪法是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由全国人大制定或者修改的,同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宪法实施和监督职责。本文以行使制宪权的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为主线,着重回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建立和初步运行的情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
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它本身就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本身也是新中国成立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新中国成立一道逐步建立起来的。
这道理很简单,就是基于这样一个历史事实: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等。这在实质意义上说就是新中国的第一次制宪会议。《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和地位,庄严宣告“新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
这就从文本上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确定下来。不过,从纸面上的规定变成现实中的实践,在党中央领导下,各地方通过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过渡或者逐步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还有许多准备工作,比如,起草宪法、制定选举法并进行全国普选,逐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等。当然,这还可以追溯至新中国成立前惟一以“人民代表大会”命名的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正如董必武在开幕词中指出的:这次会议“将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前奏和雏型。”后来的发展历史的确如此。
毛泽东亲自领导并主持起草1954年宪法
毛泽东历来高度重视宪法制定和实施,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到五四宪法的制定过程中都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成为毛泽东思想的重要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宪法是总章程,是根本大法。“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70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它的常设机关,制定、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法令),是国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同时作为该制度的积极践行者,依法履行职责,还选举产生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审查批准十四个五年计划(规划),审议批准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等,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隆重举行,制定宪法,标志着新中国成立后制宪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建立并运行起来。70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它的常设机关,制定、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法令),是国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同时作为该制度的积极践行者,依法履行职责,还选举产生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审查批准十四个五年计划(规划),审议批准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等,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高表达形式就是宪法。宪法是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由全国人大制定或者修改的,同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宪法实施和监督职责。本文以行使制宪权的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为主线,着重回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建立和初步运行的情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
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它本身就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本身也是新中国成立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新中国成立一道逐步建立起来的。
这道理很简单,就是基于这样一个历史事实: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等。这在实质意义上说就是新中国的第一次制宪会议。《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和地位,庄严宣告“新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
这就从文本上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确定下来。不过,从纸面上的规定变成现实中的实践,在党中央领导下,各地方通过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过渡或者逐步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还有许多准备工作,比如,起草宪法、制定选举法并进行全国普选,逐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等。当然,这还可以追溯至新中国成立前惟一以“人民代表大会”命名的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正如董必武在开幕词中指出的:这次会议“将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前奏和雏型。”后来的发展历史的确如此。
毛泽东亲自领导并主持起草1954年宪法
毛泽东历来高度重视宪法制定和实施,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到五四宪法的制定过程中都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成为毛泽东思想的重要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宪法是总章程,是根本大法。“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