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证据视域下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证成和构建

2024年09月10日 字数:1924
要被看作一种偶然的必然性,它不是一种理智的必然性。”科学规律的发现和理解往往根植于特定的观察与实验条件,而非绝对的、超越时空的真理。鉴定意见作为科学与法律交汇的产物,其核心在于理解科学认知的动态性和相对性。在评估事件发生概率的过程中,鉴定人员需遵循一套基于概率论的决策标准,即将概率超过一定阈值的事件界定为确定性事件,而将概率低于该阈值的事件标记为不确定性事件。即便是看似极高的99.99%的概率,也隐含着0.01%的不确定性,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代表着难以逾越的理论与现实的鸿沟。实际上,多数鉴定意见的概率远不及此理想化标准,这表明鉴定人员不应,也无法承担提供完全确定性意见的重担。
  2.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规范性
  在考量鉴定意见的不确定性时,我们不可忽视其生成过程中的规范性与可靠性。从鉴定意见的产生到最终形成,整个流程应严格遵循既定的规范和标准。鉴定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专业背景,鉴定方法需符合本专业领域内公认的检验规程和技术标准。此外,必须确保检材样本来源可靠。鉴定程序应当依法进行,符合行业规范,鉴定意见需清晰、合法且明确地表达等。不确定性鉴定意见不仅源于科学性描述的局限,还涉及“倾向性”和“可能性”等经验性判断的融入。司法鉴定人基于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案件中特定问题的判断,往往会带有某种程度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源自个人的知识积累和以往案例的实践经验。尽管这种“倾向性”和“可能性”的判断可能缺乏绝对的确定性和科学性,但在很多情况下,它们仍然是鉴定意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应当成为法官采信时的衡量因素之一。
  (二)不确定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体现
  司法实践中,实务人员对证据的审查目前普遍采取阶层递进的方式,先审查证据能力,后审查证明力,弱化了证据“三性质证”模式的使用。
  1.不确定性鉴定意见具有证据能力
  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证据能力“确定性”的规定和考量。换言之,鉴定意见是否确定与证据能力之间在法律上无必然因果关系。法官对鉴定意见是否具备证据资格的审查不能以鉴定意见的是否确定为标准。不确定鉴定意见具有作为证据用于案件事实认定的资格。不确定性鉴定意见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具有自身价值。侦查初期,不确定性鉴定意见可指引调查方向,提供初步的线索和假设。进入审理阶段,其能调整其他证据的权重,增强或减弱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有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2.不确定性鉴定意见具有证明力
  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实质上反映了其不确定性表述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强度。这种关联度直接影响证明力的强弱,决定着法官能否依据此意见合理推测某一事实主张的可能性。与确定性意见相比,不确定性意见虽不具备同等的说服力,却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或削弱案件中其他证据的影响力,这种边际效应同样体现了其证明力的存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不确定性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具体量化标准尚未明确,但无论其作用是强化还是削弱,都充分说明了这类意见具有内在的证明价值。
  三、美国科学证据的发展动势
  (一)“专家资质”标准下的形式性审查
  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专家在其专业领域的资格被视为判决的关键依据。任何拥有公认专业背景的专家,其意见几乎无一例外地被法庭采信。这一标准客观上弥合了法官和陪审员的专业知识的“鸿沟”。然而随着科学理解的多样性,专家意见的分歧成为法庭面临的难题。纯粹的形式审查逐渐暴露出其局限性,尤其是在处理复杂科学争议时,它未能充分考虑到科学知识的动态性和不确定性,以及专家意见可能存在的主观性和差异性。
   (二)“普遍接受”标准下的进一步形式性审查
  弗赖伊诉合众国案(Frye v. UnitedStates)是美国司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确立了科学证据可采性的“普遍接受”(General Acceptance)标准。此案中,由于测谎技术未被专业领域广泛接受,法院未采信相关证据。“普遍接受”标准包含两个维度:首先,专家意见须源自科学领域;其次,专家意见所依据的科学原理和鉴定技术方法须得到同领域专家同行们的普遍接受。这一标准在美国司法证据审查中应用了七十多年,但标准的具体应用一直存在争议。一些法院认为“普遍接受”意味着多数专家的认同,而另一些法院则认为它意味着无争议的接受。这提高了科学家在证据采信中的权威,但同时也可能导致法官过度依赖专家证言,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这一规则的适用被重新评估。
  (三)“全面观察”标准下的实质性审查
  1989年,多伯特诉大沃医药品公司案确立了美国科学证据审查的“多伯特规则”,又称“全面观察”标准,要求法官对专家证据进行可靠性审查,强调科学证据必须可验证、同行评议、低错误率,并在领域内普遍接受。这一规则改变了以往依赖专家资质的证据审查方式,提高了证据审查的科学性和严格性。但是,2005年《科学》(Science)杂志刊登的一篇文章,却指出了其弊端:“物证鉴定领域的学科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