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对传统息讼文化的借鉴与创新
2024年09月10日
字数:1999
大、民众关心的案件以公开或者集会方式审理,以人民立场为基,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进而做出符合人民意愿的判决。
在制度上实现了由限诉厌讼到调解与审判相结合的发展。中国古代为实现劝民息讼、以求无讼的目的,从经济、刑罚、身份、人情等各种讼累的角度,张扬诉讼的成本意识,从中积累无讼的道德话语氛围,并从而进一步创设了推行耻讼、贱讼的广阔的生态空间。边区虽然追求纠纷解决的效率,但并非以愚化民众、放弃权利的手段遏制诉讼。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这是针对边区司法机关而制定的。当纠纷当事人选择不进行调解而直接起诉至司法机关时,他们将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和对纠纷公正处理的权利。司法机关在调解不成或直接起诉的情况下,均会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评估纠纷的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边区要求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仔细审查调解相关文件的完备性。如果没有“调解不成证书”或者案件卷宗中没有调解笔录、调解方案等调解过程的记录,法院不能因此拒绝受理案件。这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因为调解文件的缺失而受到侵害,也可以直接通过起诉至司法机关解决矛盾纠纷。
边区坚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树立了人民司法的一面旗帜——马锡五审判方式。1944年6月,《边区政府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例、清理监所的指示信》点明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实质:是审判也是调解。这方式的好处:政府和人民共同断案,真心实现了民主;人民懂得了道理,又学会了调解,以后争讼就会减少。这与传统息讼观念中司法官为求政绩,盲目将不适合调处息讼的案件强制结案抑或是利用强权使民不敢争讼截然不同,马锡五审判方式以维护民众权益为旨归,解决民众纠纷为目标,将群众路线贯彻始终。在初期调查案件时,“要把案件的始末与因果,得到透彻的了解,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必须要多方调查、周密思考、研究、判断,有时走弯路,白费力气的情况,常常免不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案件处理要客观,对案情的是非曲直、真伪虚实必须进行客观的分析与判断,不能凭主观的推测与‘想当然’。”马锡五坚持到田间地头调查案情,对于能够适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案件积极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其中,以调解结案。对需要判决的案件将是非曲直摆在群众面前,听取群众意见后再行宣判。但对于群众的意见不是盲目采纳,他指出:“不是无条件的采用,必须以政策法令作根据,看其是否与之相合。”“调解与审判相结合”方式的创造性在于将纠纷解决的方式一体两面的展现出来,不以诉讼为负担也不平铺式地使用调解,而是将两种方式共同作为定分止争的通路。
在司法实践上实现了由教化万民到广泛普法的方式转变。传统社会倡导以德治国,教化为先,对民众晓之以利害,动之以情。然而这种方式在息讼文化的司法实践中大都是隔靴搔痒,并未触及纠纷的实质,往往减损了民众的诉讼权利。陕甘宁边区的司法活动与传统司法活动有着本质的区别,不仅要处理个案纠纷,更要进行大规模的普法,对一般民众释法说理。一方面,边区的普法活动是在纠纷处理过程中进行的,对当事人进行深刻的思想教育。马锡五在封捧儿的婚姻上诉案中教育封、张二人即使在婚姻自主原则下,也应遵守法律,政府保护依法登记的婚姻。在办案中根据不同的对象,调整教育方式,向他们讲明利害关系。在合乎政策法律的基础上顺应人情,深入浅出阐明法理。在封张婚姻案中,他批评张金才兄弟,使之认识到抢亲旧习的危害性,既破坏社会治安,又不利于两亲家和睦团结;批评封彦贵不应为几个钱把亲生女儿当货卖,既违反婚姻法令,又断送了女儿终生幸福。
另一方面,在判决书中释法说理,达到判决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司法机关的裁判活动不仅具有解决纠纷和适用法律的职能,而且承载着对法律原则和规范进行阐释的任务。通过司法判词宣告规则,其本质上体现了一种权威的法律指导和教育功能,旨在为当事人以及广大社会成员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并促进公众对法律的认知与遵循,进而达到普法目的。纵观陕甘宁边区留存判词,可见其对于论证逻辑和理性阐释的重视。判决理由部分不仅严格依法进行法律解释,也细致分析案件情节,并借此机会宣传相关政策。此种做法,无疑旨在通过强化法律理念,促使群众内化为自觉行为,遵循既定规则,维护社会和谐,进而为生产与日常生活营造一个更加有序与稳定的环境。如张宗宝与张许氏遗产继承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按照边区施政纲领规定,男女平等各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地位,自不能以乏嗣而任家族侄辈相争,助长落后的宗法遗风。”再如张福成与冯永昌打窑纠纷案,陕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不合我民主政权帮贫济困之政策,故冯姓无理,特判决如主文。”从中可以看出判词注重落实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这种方式也取得了良好效果,司法活动得到了人民的支持和帮助。靖边县石兰英因奸谋杀亲夫案,高等法院确定罪刑后,移至靖边重新审判执行。当地人民非常称赞,奸夫逃跑又潜回时,即被当地人民逮捕送到县署处治。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
在制度上实现了由限诉厌讼到调解与审判相结合的发展。中国古代为实现劝民息讼、以求无讼的目的,从经济、刑罚、身份、人情等各种讼累的角度,张扬诉讼的成本意识,从中积累无讼的道德话语氛围,并从而进一步创设了推行耻讼、贱讼的广阔的生态空间。边区虽然追求纠纷解决的效率,但并非以愚化民众、放弃权利的手段遏制诉讼。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这是针对边区司法机关而制定的。当纠纷当事人选择不进行调解而直接起诉至司法机关时,他们将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和对纠纷公正处理的权利。司法机关在调解不成或直接起诉的情况下,均会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评估纠纷的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边区要求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仔细审查调解相关文件的完备性。如果没有“调解不成证书”或者案件卷宗中没有调解笔录、调解方案等调解过程的记录,法院不能因此拒绝受理案件。这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因为调解文件的缺失而受到侵害,也可以直接通过起诉至司法机关解决矛盾纠纷。
边区坚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树立了人民司法的一面旗帜——马锡五审判方式。1944年6月,《边区政府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例、清理监所的指示信》点明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实质:是审判也是调解。这方式的好处:政府和人民共同断案,真心实现了民主;人民懂得了道理,又学会了调解,以后争讼就会减少。这与传统息讼观念中司法官为求政绩,盲目将不适合调处息讼的案件强制结案抑或是利用强权使民不敢争讼截然不同,马锡五审判方式以维护民众权益为旨归,解决民众纠纷为目标,将群众路线贯彻始终。在初期调查案件时,“要把案件的始末与因果,得到透彻的了解,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必须要多方调查、周密思考、研究、判断,有时走弯路,白费力气的情况,常常免不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案件处理要客观,对案情的是非曲直、真伪虚实必须进行客观的分析与判断,不能凭主观的推测与‘想当然’。”马锡五坚持到田间地头调查案情,对于能够适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案件积极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其中,以调解结案。对需要判决的案件将是非曲直摆在群众面前,听取群众意见后再行宣判。但对于群众的意见不是盲目采纳,他指出:“不是无条件的采用,必须以政策法令作根据,看其是否与之相合。”“调解与审判相结合”方式的创造性在于将纠纷解决的方式一体两面的展现出来,不以诉讼为负担也不平铺式地使用调解,而是将两种方式共同作为定分止争的通路。
在司法实践上实现了由教化万民到广泛普法的方式转变。传统社会倡导以德治国,教化为先,对民众晓之以利害,动之以情。然而这种方式在息讼文化的司法实践中大都是隔靴搔痒,并未触及纠纷的实质,往往减损了民众的诉讼权利。陕甘宁边区的司法活动与传统司法活动有着本质的区别,不仅要处理个案纠纷,更要进行大规模的普法,对一般民众释法说理。一方面,边区的普法活动是在纠纷处理过程中进行的,对当事人进行深刻的思想教育。马锡五在封捧儿的婚姻上诉案中教育封、张二人即使在婚姻自主原则下,也应遵守法律,政府保护依法登记的婚姻。在办案中根据不同的对象,调整教育方式,向他们讲明利害关系。在合乎政策法律的基础上顺应人情,深入浅出阐明法理。在封张婚姻案中,他批评张金才兄弟,使之认识到抢亲旧习的危害性,既破坏社会治安,又不利于两亲家和睦团结;批评封彦贵不应为几个钱把亲生女儿当货卖,既违反婚姻法令,又断送了女儿终生幸福。
另一方面,在判决书中释法说理,达到判决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司法机关的裁判活动不仅具有解决纠纷和适用法律的职能,而且承载着对法律原则和规范进行阐释的任务。通过司法判词宣告规则,其本质上体现了一种权威的法律指导和教育功能,旨在为当事人以及广大社会成员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并促进公众对法律的认知与遵循,进而达到普法目的。纵观陕甘宁边区留存判词,可见其对于论证逻辑和理性阐释的重视。判决理由部分不仅严格依法进行法律解释,也细致分析案件情节,并借此机会宣传相关政策。此种做法,无疑旨在通过强化法律理念,促使群众内化为自觉行为,遵循既定规则,维护社会和谐,进而为生产与日常生活营造一个更加有序与稳定的环境。如张宗宝与张许氏遗产继承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按照边区施政纲领规定,男女平等各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地位,自不能以乏嗣而任家族侄辈相争,助长落后的宗法遗风。”再如张福成与冯永昌打窑纠纷案,陕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不合我民主政权帮贫济困之政策,故冯姓无理,特判决如主文。”从中可以看出判词注重落实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这种方式也取得了良好效果,司法活动得到了人民的支持和帮助。靖边县石兰英因奸谋杀亲夫案,高等法院确定罪刑后,移至靖边重新审判执行。当地人民非常称赞,奸夫逃跑又潜回时,即被当地人民逮捕送到县署处治。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