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相应终止不可默无声息
2024年09月10日
字数:609
□文/王鸿任
《地方组织法》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这一规定决定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之间的关联性关系。笔者认为,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不必再履行辞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职务的程序。
有人不同意上述观点,主要理由是法律没有关于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职务便终止的规定。因为法律无此规定,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职务还能继续存在吗?肯定不能,既然不能,法律没有规定又有何妨!另一个理由是只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而对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职务,默无声息不置可否,容易令人误解。于是,便安排辞职者同时提出辞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职务的请求,并接受辞职予以公布。只辞一职、两职皆辞,这两种做法在实践中均为常见,各有各的不妥之处,前者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职务产生变化缺乏应有的表述,会令人认为辞职者并非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后者让辞职者提出辞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职务的做法,似显多余。人大常委会是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任免主体,主任会议拟定议案时,即应将辞职者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职务相应终止”的表述,写进议案,审议表决,既解决了默无声息终止相应职务的缺欠,又无多余辞职之嫌。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
《地方组织法》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这一规定决定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之间的关联性关系。笔者认为,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不必再履行辞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职务的程序。
有人不同意上述观点,主要理由是法律没有关于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职务便终止的规定。因为法律无此规定,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职务还能继续存在吗?肯定不能,既然不能,法律没有规定又有何妨!另一个理由是只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而对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职务,默无声息不置可否,容易令人误解。于是,便安排辞职者同时提出辞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职务的请求,并接受辞职予以公布。只辞一职、两职皆辞,这两种做法在实践中均为常见,各有各的不妥之处,前者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职务产生变化缺乏应有的表述,会令人认为辞职者并非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后者让辞职者提出辞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职务的做法,似显多余。人大常委会是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任免主体,主任会议拟定议案时,即应将辞职者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职务相应终止”的表述,写进议案,审议表决,既解决了默无声息终止相应职务的缺欠,又无多余辞职之嫌。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