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职务不应自然终止

2024年09月10日 字数:585
□文/崔厚元
  笔者认为,王某虽然辞去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但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并不自然终止,还应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后才能予以终止。
  关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任职规定。从《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来看,担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委员,前提必须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任命,非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从离职角度来看,王某虽然辞去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只是表明其已经丧失了继续担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法律资格。
  关于辞职引发相关法律职务终止规定。依据《选举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得知,王某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并不能说明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职务就自然终止,毕竟其人大代表资格仍然合法有效。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和终止代表资格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分属不同法律程序,两者之间没有必然逻辑关系。不能想当然认为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职务就会随着辞去人大常委会职务而自然终止。
  那么,王某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如何终止?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决:一是王某在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时,一并提出辞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请求,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二是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免去王某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人事任免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后,再由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