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可以同时辞去担任的两种职务

2024年09月10日 字数:577
□文/沈彦科
  笔者认为,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可以同时辞去担任的两种职务。
  首先,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产生的条件确定。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产生的条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依据这一规定,既然由常务委员会任免,说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职务任命后,也可由人大常委会免去其职务。
  其次,两者产生的基础要求相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同级人大代表,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又必须是本级常委会组成人员。只是产生的方式不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任命程序与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领导成员任命程序基本相同;都在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只是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比较单一。在任免方面,有任命程序,就应该有免职程序,而且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辞去担任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职务时,就应该同时提出辞去所担任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务。因此,应在同一组织机构、同一会议上同时提出辞去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