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不能简单地“相应终止”
2024年09月10日
字数:614
□文/尚娟
《选举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委会予以公告。所谓的“职务相应终止”是指随着代表辞职请求被接受,与代表资格密切关系的职务自然终止,不必另行通过终止职务的决定。
那么,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是否也要“相应终止”呢?过去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来考虑到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届内可能发生变化,2022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任免”。这里把握两点: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二是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主任会议提名后,由常委会进行任免。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如果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就不宜作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职务“相应终止的”决定,因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常委会任免。因此,如果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可以在通过其辞职决定后,再由主任会议提名,免去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务,这样也可以同时任命新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选举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委会予以公告。所谓的“职务相应终止”是指随着代表辞职请求被接受,与代表资格密切关系的职务自然终止,不必另行通过终止职务的决定。
那么,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是否也要“相应终止”呢?过去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来考虑到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届内可能发生变化,2022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任免”。这里把握两点: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二是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主任会议提名后,由常委会进行任免。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如果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就不宜作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职务“相应终止的”决定,因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常委会任免。因此,如果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可以在通过其辞职决定后,再由主任会议提名,免去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务,这样也可以同时任命新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