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选举法的制定修改历程及代表选举原则的不断完善
2024年09月10日
字数:1997
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当然,这只是极少数中的少数。
普遍选举原则就是要保障选举权的普遍享有。在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实践中,要特别注重保障流动人口选举权的实现。一方面要注重依法方便流动人口选民登记,绝对不能遗漏;另一方面要注重依法方便流动人口选民的委托投票。
普遍选举原则,不仅仅体现在选举权的普遍享有上,还要体现在选举权的自由行使上。2010年选举法第五次修正时,进一步新增条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平等选举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一人一票原则;二是同票同权原则。一人一票原则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建立之初就明确规定的,即:“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同票同权原则是在人大代表选举实践中不断完善的,即:代表名额分配按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由起初的8:1、5:1、4:1;到2010年选举法第五次修正时,统一规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等,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平等选举原则不仅要体现在投票选举权上,也要体现在被选举权上。一方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平等,有选举权即有被选举权;另一方面,被选举权也不能重复享有。2010年选举法第五次修正时,特别新增条款明确:“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广泛选举原则,即代表广泛性原则。一是保障少数民族的代表性。选举法一开始就单列专章对各少数民族的人大代表选举在名额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并明确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人口特少的民族也应该有人大代表。二是保障代表结构的广泛性。1982年选举法第一次修正时,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1995年选举法第三次修正时,又新增条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2010年选举法第五次修正时,进一步补充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逐级选举原则,即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一是基层直接选举,即划分选区登记选民按选区投票选举人大代表;二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投票间接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1953年出台的第一部选举法并没有将县、自治县纳入直接选举的范畴,1979年制定出台的现行选举法将县、自治县纳入直接选举的范畴,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逐级选举原则,不仅仅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而且要体现在全国“一盘棋”的人大代表逐级选举。1993年现行宪法第二次修正时,县一级国家机关任期由原来的三年调整为五年,实现了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任期的一致性;2004年宪法第四次修正,将乡镇一级国家机关的任期由原来的三年也统一调整为五年,实现了各级国家机关任期的一致性。此后,从2006年开始,全国“一盘棋”实现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直接选举;之后,又逐步调整形成了全国和省、市三级人大换届自下而上逐级间接选举产生上一级人大代表的全国“一盘棋”制度。
差额选举原则。差额选举是选举的应有之义,是民主选举的必然要求。1979年出台的选举法,即规定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选举法一开始规定的直接选举的差额是二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差额是五分之一至一倍。1986年选举法第二次修正时,将直接选举的差额缩小到三分之一至一倍。
差额选举原则有利于保障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权利的实现。2010年选举法第五次修正时,新增了限额推荐条款,即:“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就是说,没有选民或代表依法联名,无法进行差额选举,依法保障了选民或代表的法定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权利。
秘密选举原则,即无记名投票原则。1953年出台的第一部选举法,以及1979年制定出台的选举法,一开始就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2010年选举法第五次修正时,进一步明确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设立秘密写票处,并采用无记名方式写票、投票,可以消除写票、投票人的顾虑,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选举人的自由选择权,让选举结果更加真实可信。
回溯选举法的制定及修改历程,梳理人大代表选举原则的不断完善,选举法所确立的人大代表选举的基本原则,更加民主、更加明确、更加具体、更加完善。进入新时代,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已成为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首要环节和坚实基础,为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打下了更加坚实的基础,不愧为现代民主选举制度的典范。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
普遍选举原则就是要保障选举权的普遍享有。在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实践中,要特别注重保障流动人口选举权的实现。一方面要注重依法方便流动人口选民登记,绝对不能遗漏;另一方面要注重依法方便流动人口选民的委托投票。
普遍选举原则,不仅仅体现在选举权的普遍享有上,还要体现在选举权的自由行使上。2010年选举法第五次修正时,进一步新增条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平等选举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一人一票原则;二是同票同权原则。一人一票原则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建立之初就明确规定的,即:“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同票同权原则是在人大代表选举实践中不断完善的,即:代表名额分配按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由起初的8:1、5:1、4:1;到2010年选举法第五次修正时,统一规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等,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平等选举原则不仅要体现在投票选举权上,也要体现在被选举权上。一方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平等,有选举权即有被选举权;另一方面,被选举权也不能重复享有。2010年选举法第五次修正时,特别新增条款明确:“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广泛选举原则,即代表广泛性原则。一是保障少数民族的代表性。选举法一开始就单列专章对各少数民族的人大代表选举在名额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并明确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人口特少的民族也应该有人大代表。二是保障代表结构的广泛性。1982年选举法第一次修正时,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1995年选举法第三次修正时,又新增条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2010年选举法第五次修正时,进一步补充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逐级选举原则,即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一是基层直接选举,即划分选区登记选民按选区投票选举人大代表;二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投票间接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1953年出台的第一部选举法并没有将县、自治县纳入直接选举的范畴,1979年制定出台的现行选举法将县、自治县纳入直接选举的范畴,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逐级选举原则,不仅仅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而且要体现在全国“一盘棋”的人大代表逐级选举。1993年现行宪法第二次修正时,县一级国家机关任期由原来的三年调整为五年,实现了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任期的一致性;2004年宪法第四次修正,将乡镇一级国家机关的任期由原来的三年也统一调整为五年,实现了各级国家机关任期的一致性。此后,从2006年开始,全国“一盘棋”实现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直接选举;之后,又逐步调整形成了全国和省、市三级人大换届自下而上逐级间接选举产生上一级人大代表的全国“一盘棋”制度。
差额选举原则。差额选举是选举的应有之义,是民主选举的必然要求。1979年出台的选举法,即规定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选举法一开始规定的直接选举的差额是二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差额是五分之一至一倍。1986年选举法第二次修正时,将直接选举的差额缩小到三分之一至一倍。
差额选举原则有利于保障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权利的实现。2010年选举法第五次修正时,新增了限额推荐条款,即:“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就是说,没有选民或代表依法联名,无法进行差额选举,依法保障了选民或代表的法定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权利。
秘密选举原则,即无记名投票原则。1953年出台的第一部选举法,以及1979年制定出台的选举法,一开始就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2010年选举法第五次修正时,进一步明确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设立秘密写票处,并采用无记名方式写票、投票,可以消除写票、投票人的顾虑,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选举人的自由选择权,让选举结果更加真实可信。
回溯选举法的制定及修改历程,梳理人大代表选举原则的不断完善,选举法所确立的人大代表选举的基本原则,更加民主、更加明确、更加具体、更加完善。进入新时代,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已成为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首要环节和坚实基础,为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打下了更加坚实的基础,不愧为现代民主选举制度的典范。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