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选举法的制定修改历程及代表选举原则的不断完善
2024年09月10日
字数:1495
□ 文/汪洋 滕修福
回溯选举法的制定及修改历程,梳理不断完善的代表选举基本原则,对于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021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北京市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投票时强调:“选举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今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70周年,也是现行选举法施行45周年。回溯选举法的制定及修改历程,梳理不断完善的代表选举基本原则,对于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选举法的制定及修改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第十二条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邓小平同志在草案说明中指出:“在选举法草案中,贯穿着一个总的精神,就是根据中国当前的具体情况,规定一个真正民主的选举制度。”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进入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第一部选举法的基础上,制定通过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一时期,选举法进行了五次修正,分别是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2015年6月22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中央18号文件”);随后,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就作出了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对“人大三法”及时进行了修正,及时贯彻落实了中央18号文件精神,这是选举法进行的第六次修正。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要求,“必须坚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决定还要求,“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为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将其落实到即将展开的新一轮自下而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之中,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第七次修正。
代表选举的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2018年宪法第五次修正,进一步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明确写入宪法条款。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款中增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一重要表述,进一步明确重申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宪法地位。2019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出台《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2020年10月选举法第七次修正,特别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选举法总则,作为人大代表选举的首要原则。
普遍选举原则。依据宪法第三十四条及《选举法》第四条规定,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就是普遍选举原则,也称选举权的普遍享有原则。
普遍选举原则也有法定例外情形。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选举法还特别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还明确了因“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回溯选举法的制定及修改历程,梳理不断完善的代表选举基本原则,对于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021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北京市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投票时强调:“选举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今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70周年,也是现行选举法施行45周年。回溯选举法的制定及修改历程,梳理不断完善的代表选举基本原则,对于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选举法的制定及修改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第十二条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邓小平同志在草案说明中指出:“在选举法草案中,贯穿着一个总的精神,就是根据中国当前的具体情况,规定一个真正民主的选举制度。”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进入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第一部选举法的基础上,制定通过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一时期,选举法进行了五次修正,分别是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2015年6月22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中央18号文件”);随后,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就作出了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对“人大三法”及时进行了修正,及时贯彻落实了中央18号文件精神,这是选举法进行的第六次修正。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要求,“必须坚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决定还要求,“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为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将其落实到即将展开的新一轮自下而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之中,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第七次修正。
代表选举的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2018年宪法第五次修正,进一步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明确写入宪法条款。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款中增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一重要表述,进一步明确重申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宪法地位。2019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出台《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2020年10月选举法第七次修正,特别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选举法总则,作为人大代表选举的首要原则。
普遍选举原则。依据宪法第三十四条及《选举法》第四条规定,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就是普遍选举原则,也称选举权的普遍享有原则。
普遍选举原则也有法定例外情形。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选举法还特别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还明确了因“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